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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验收数据作假,本期又有两家上市公司旗下控股公司被罚;未按环评要求实施环保措施导致红色含泥水进入水塘外水渠,芜湖市城南过江隧道项目公司被罚……
2023年11月第二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35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市区、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11月第二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7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近期因“弄虚作假”受罚情况增多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11月第二周)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7家上市公司。其中,4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7家上市公司背后有66.65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其中,文号为“皖合环(包)罚〔2023〕78号”的处罚文件显示,安徽建工(600502.SH,股价4.74元,市值81.36亿元)间接持股100%股权的安徽新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作为建设单位,采用虚假的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SLJC-HJ-AHKLA424)编制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属于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被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于11月2日处以罚款37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安徽新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14日提出了听证申请并提交了陈述申辩,其中包括:选择专业机构进行监测、验收,尽到了建设主体应尽的义务;合肥森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出具相关监测报告时存在篡改监测数据行为,该行为系其单方面篡改,公司没有参与、不知情、主观不存在过错;未造成危害后果;已经按照环保的规范要求采取了环保措施、增设了环保设备,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厂区环保治理工作,完全可以满足厂区环保治理及排污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数据不会存在超标的情况。但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一一驳斥,并未认可。
截至今年9月末,A股绿色报告收录的历史数据中,安徽建工有二十余条环境处罚数据,不过,本次被收录的安徽新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此前未暴露过环境风险信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安徽新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于2019年9月。合肥在线去年的文章介绍,该公司有着目前(2022年8月)国内最新技术水平的高等级环保指标的生产设备及工艺,自动化程度高,生产效率高,人为因素影响小,环保等级高,产品档次高,质量一致性与稳定性好。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近期数据发现,环境违法违规中因“弄虚作假”被处罚的公司增多,本期就新增两家上市公司关联企业因此被罚。
环保处罚:芜湖市城南过江隧道项目公司暴露环境风险
本期收录的环境处罚数据中,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废污染依旧是环境违法违规主要原因,本期5家上市公司关联企业因涉及水污染或者大气污染被罚,背后牵扯36.48万户股东。
其中,芜湖市城南过江隧道PPP项目公司芜湖长江隧道有限责任公司暴露环境风险。文号为“皖芜环罚﹝2023﹞136号”的处罚文件显示,“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8日对芜湖长江隧道有限责任公司城南过江隧道工程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使用蛟矶村四处水塘作为弃土临时堆放场,未按环评要求组织实施硬化地面、同时在四周修筑防护矮墙和排水沟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导致红色含泥水进入水塘外水渠。”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芜湖市生态环境局10月23日对项目公司处以45.6万元罚款。
根据公开信息,芜湖市城南过江隧道PPP项目2016年2月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总投资53.33亿元,项目公司为芜湖长江隧道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铁建(601186.SH,股价7.83元,市值1063.28亿元)旗下合营企业。是2021年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会“AAA级环保施工示范工地”,被安徽省住建厅列为2022年第一批“红色工地”“安心工地”“绿色工地”“智慧工地”四个工地试点项目。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
(实习生邓宇瀚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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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少婷 刘志远(实习)
编辑|王月龙 张海妮 杜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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