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永悦科技、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每经记者 赵李南 每经编辑 梁枭
一家县属国企要购买5000台无人机一事曾引发舆论关注。
今年8月27日,永悦科技(SH603879,股价6.98元,市值25.18亿元)子公司与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一家国企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向其销售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为3亿元。
江苏证监局迅速介入调查。今日(9月18日)早间,永悦科技公告称,公司实控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上市公司同时公告称,上述合同的双方于9月14日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终止了合作。
这也意味着,永悦科技3亿元的重大合同告吹。9月18日,永悦科技开盘即一字跌停,截至记者发稿跌停板未打开。
今年8月28日,永悦科技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在上述公告中,永悦科技称其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舆县畅达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向其销售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为3亿元。
启信宝信息显示,平舆县畅达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100%持股股东为平舆县交通运输局。
县属国企要购买5000台无人机一事迅速引发舆论关注。而面对舆论质疑,9月4日,永悦科技发布澄清公告,称其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交付、结算、违约等条款,该合同真实有效,非意向合同。
在澄清公告中,永悦科技表示,平舆县畅达公司向其子公司采购无人机为农业植保无人机,主要应用于河南省驻马店全市范围内及周边地区的农业服务、乡村振兴等经营管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农机设备的管理使用、农事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具体为驻马店全市范围内及周边地区的小麦、玉米、油料作物、白芝麻、水稻、林业等农林相关植保服务,并非媒体报道中提到的用于机场运营。
然而,永悦科技描述的上述情况,却并非整件事情的全貌,江苏证监局的警示函披露了更多的细节。
9月18日,永悦科技公告称,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江苏证监局调查,8月27日,永悦科技全资子公司与平舆县畅达公司签署《销售合同》。同日,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上述《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而对该《补充协议》,永悦科技既未在8月28日公告《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的同时予以披露,也未在9月5日公告《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时予以披露。
江苏证监局认为,永悦科技上述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永悦科技董事长陈翔未能勤勉履行职责,确保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永悦科技、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9月18日,永悦科技还披露了《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在该公告中,永悦科技披露了其此前签署的《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补充协议》中,双方另行约定了《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乙方(即永悦科技子公司一方)收到驻马店市政府下发的公文,公文内容须有明确指示将驻马店全市(九县一区)农业未来8年统防统治专项资金统一委托给平舆县畅达公司开展统防统治工作,并将每年统防统治专项资金优先支付给平舆县畅达公司委托的乙方/乙方组织成立的运营公司,用于支付乙方/乙方组织成立的运营公司的经营活动。
此外,双方还曾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约定甲方(即平舆县畅达公司一方)委托乙方/乙方组织成立的运营公司就驻马店全市范围内的农业服务、乡村振兴等进行经营管理工作,并确保驻马店全市范围内由各级政府下拨资金或组织资金用于从事小麦、玉米、油料作物、水稻、林业等农林相关植保服务的订单均由乙方承接。
永悦科技表示,鉴于交易内容拟进行调整等因素,双方经多次协商后一致同意于9月14日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自《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
永悦科技称,原合同及补充协议自解除之日起,所有条款即告终止,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不再对双方产生任何约束力,任何一方无需承担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须由该方承担的任何义务与责任,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任何一方不得依据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原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的日常经营合同,原合同解除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目前原合同尚未正式执行,原合同的解除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永悦科技表示。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21130691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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