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孙志成
据央视新闻,9月1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滨受贿、隐瞒境外存款一案,对被告人王滨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王滨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滨利用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广发银行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5亿余元。2012年1月起,王滨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申报制度,将共计折合人民币5642万余元的外币存入其亲属在香港开立的银行和证券账户,隐瞒不报。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滨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王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王滨隐瞒境外存款犯罪系自首,可予从轻处罚,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鉴于王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王滨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王滨生于1958年11月,黑龙江哈尔滨人,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南财经大学货币银行学专业,获得硕士学位,南开大学金融学系金融学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
在进入保险业前,王滨在银行业有近20年的从业经历。1993年12月至2000年1月,历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筹备组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江西分行副行长、江西分行行长;2000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北京管理部总裁等职务。
2012年起,王滨进入保险业,2012年3月至2018年9月,曾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2018年9月至2022年初,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22年1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王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9月1日,官方通报王滨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拒不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重大决策部署,既制造、放大金融风险,又大搞金融腐败,长期弃守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大搞任人唯亲唯私唯利,严重污染所在单位政治生态,管党治党宽松软,不愿监督、抵触监督,对抗组织审查。
王滨还被指“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巨额钱款,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长期极度纵容甚至帮助其亲属进行违纪违法活动”等。
编辑|孙志成 杜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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