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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建行、交行、邮储、中信银行也公布了办法!但这些情况要主动申请→

    每日经济新闻 2023-09-07 22:37

    每经编辑|何小桃    

    在8月31日,央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不到10天后,9月7日,多家大行同步发布具体操作细则。

    继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后(此前报道),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也发布了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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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贷款:

    (一)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如连续拖欠天数超过90天,拖欠还清前暂不调整,还清拖欠后,可以调整。如有特殊情形,可咨询贷款经办机构。

    二、在人民银行2019年第16号公告中,明确自2019年10月8日起,其后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房贷利率以LPR作为定价基准的机制逐渐形成完善。

    在LPR有效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贷款实际利率下行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保持政策延续性、前后标准统一、公平一致、自律机制等因素,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我行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拟按以下调整:

    (一)浮动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拟执行水平,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政策下限执行。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二)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且当前仍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以及固定利率贷款,可申请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签订协议,在转换后按上述“二、(一)”中对应的浮动利率调整执行;若仍选择继续执行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则本次不调整。

    当前执行利率如低于按上述情形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进行调整。

    三、根据《通知》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新发放贷款置换或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拟采取以下调整方式:

    2023年9月25日,我行拟对符合本公告“一、(一)”情形的浮动利率贷款,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统一调整,新的利率即日生效。不同意调整或拟采取置换方式调整的客户,可联系贷款经办机构。

    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接受以下两种情形申请:

    (一)符合本公告“一、(二)”情形,即,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借款人申请时须提供首套住房有关证明材料。

    (二)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借款人可申请转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与我行签订协议。

    2023年10月22日(含)前提交的上述两种情形申请,经确认符合条件,拟于2023年10月25日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统一调整,新的利率即日生效。

    2023年10月23日(含)后提交的,2023年10月25日开始审核,于确认符合条件后的当日调整,新的利率即日生效。

    2023年10月25日(含)以后还清拖欠且符合条件的贷款,须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当日调整,新的利率即日生效。

    在上述情形中,根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客户意愿等,我行也会提供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

    涉及客户的操作细节,后续将进一步明确。客户可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微信公众号查询本次房贷利率调整常见问题。为提升客户服务便利性,我行将陆续开通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提供信息查询和申请受理等服务。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调整成功后,您可通过我行相关渠道查询调整结果及还款计划。

    我行将以客户为中心,确保客户享受公平一致的服务,积极做好本次降低存量首套房贷利率客户服务工作。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建设银行的大力支持,如有疑问,可详询贷款经办机构或拨打95533客服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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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2023年8月31日(含)前已经发放的或者已签订合同但未放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或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标准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二、调整规则

    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幅度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调整后的房贷利率水平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房屋所在城市同期限(按原贷款合同期限)的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一)2019年10月7日(含)之前发放的贷款,如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当地下限”)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二)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三)2022年5月15日(含)之后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2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为更好服务客户,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我行将主要采取变更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水平的方式进行调整。

    三、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申请方式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按前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经办行。

    2.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非首套房贷利率政策,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非首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提供当前符合当地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的证明材料,如房管局房屋查询证明、个人征信等,我行审批通过后,将按上述调整规则进行调整。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挂钩基准利率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定价方式转换,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

    4.当前处于不良状态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还清当前拖欠后再提出申请,经我行审批通过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进行调整。

    (二)调整时间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批量调整后的新贷款利率于当日起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非首套转首套”、当前处于不良状态、执行固定利率或挂钩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其中,2023年10月22日(含)前完成申请的,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对审批通过的业务进行集中批量调整,批量调整后的新贷款利率于当日起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2023年10月22日后,对于前期未调整的存量房贷,客户在满足相应条件、符合调整要求后,仍可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将逐笔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新贷款利率于当日起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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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银行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

    (一)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二)用途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等商业用房的贷款,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三)原则上应为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的,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

    二、利率调整规则

    (一)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合同利率按相应LPR加点幅度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合同利率按相应LPR加点幅度执行。

    3.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合同利率按相应LPR加减点幅度执行。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

    (二)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三)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或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的存量首套房贷,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后,再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四)利率调整变更生效后,将从变更生效的当日开始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且本次利率调整仅对原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LPR加减点幅度进行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其他贷款利率要素原则上不做调整。

    三、调整方式及渠道

    为简化客户操作流程,我行将按照客户贷款的定价方式分别采用银行自动调整或客户自主申请方式,并提供线上线下申请渠道。

    (一)无需客户申请、银行自动调整方式。

    对于定价基准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为浮动利率方式的存量首套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按第二条“利率调整规则”第(一)款和第(四)款进行自动调整,2023年9月25日变更生效。

    如您不接受自动调整,请您于2023年9月23日(含)前,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届时我行将不会根据前款规定对您的贷款利率进行自动调整。如您在2023年9月23日(含)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您同意按本公告进行自动调整。

    如2023年9月25日变更生效后,您对本次自动调整后利率仍有异议的,可于2024年9月25日(含)前,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我行可将您的贷款利率恢复为本次利率调整前的原贷款利率水平。

    (二)客户自主申请调整方式。

    以下四种情况,需客户进行自主申请后,方按下述规定相应调整。

    1.对于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或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的存量首套房贷的,您可于2023年9月25日(含)至2023年10月22日(含)期间,登录“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申请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按第二条“利率调整规则”第(一)款和第(四)款进行自动调整,2023年10月25日变更生效。如您不方便线上申请的,可前往贷款经办机构办理。

    如您未能在2023年10月22日(含)前及时申请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后续仍可向贷款经办机构或登录“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进行申请办理。

    2.对于贷款发放时不属于首套房贷,但按照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当前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您可于2023年9月25日(含)至2023年10月22日(含)期间备齐首套房贷相关佐证资料,直接前往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办理此次利率调整,也可登录“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预约申请。

    对于2023年10月22日(含)前已审核通过的,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按第二条“利率调整规则”第(一)款和第(四)款进行自动调整,2023年10月25日变更生效。如您未能及时申请的,后续仍可向贷款经办机构或登录“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进行申请办理。

    3.对于2023年8月31日(含)前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房贷,或存量首套房贷中涉及贴息方案及分阶段还款等情形,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按本公告规定进行调整。

    4.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请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机构申请。

    四、温馨提醒

    (一)对于本次利率变更生效前的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后,您可在“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

    (三)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四)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

    (五)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95559咨询,或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咨询,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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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银行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水平。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

    5.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二)利率调整方式。我行将根据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情况,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

    三、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银行批量调整

    对于符合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于9月25日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服务行。

    (二)客户主动申请

    以下几种情况,不在银行批量调整的范围内,需要客户主动向我行提出申请,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2.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三)申请及调整时间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二套转首套”、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将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客户主动申请渠道

    9月25日起,对于不符合批量调整的客户,可通过咨询我行在当地营业网点或95558服务电话,到原贷款服务行发起首套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调整。“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提供身份证、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相关材料清单以原贷款服务行公布为准。

    五、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也可通过手机银行“借钱-我的借款”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联系贷款服务行。

    (二)“二套转首套”利率调整申请须我行逐笔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我行将告知客户。如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六、温馨提示

    (一)批量利率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客户手机设置、运营商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具体结果以手机银行查询为准。

    (二)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四)我行整理了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常见问答,客户可关注我行官方微信公众号,便于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编辑|何小桃 杜恒峰

    校对|段炼

    封面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刘国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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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公开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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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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