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吴泽鹏
每经评论员 吴泽鹏
湖南“光伏新兵”华民股份(SZ300345,股价9.09元,市值52.50亿元)最近终止了一份签订已有8个月的框架协议,引起深交所下发关注函。9月4日晚间,华民股份发布了回复公告。
去年12月底,华民股份通过控股子公司与客户签署《采购框架协议》,原本约定在2023年期间向该客户销售单晶硅片5000万片,全年实际完成数量不得低于计划总数的80%。但在半年报披露前夕,华民股份称终止协议,原因为“双方在产品定位方面无法完全匹配,虽多次磋商终未能达成统一供货方案,合同未履行”。
深交所关注函要求华民股份解释说明历次磋商时点及磋商过程、关于终止该协议的筹划时点等。对于该问题,华民股份并未在关注函中进行披露,因此投资者无法知道详情,这里暂且不去探究。就终止《采购框架协议》本身,笔者认为至少有三点值得说道。
第一,就该事项的披露,华民股份是否存在信披瑕疵?笔者查询发现,自签订框架协议以来,华民股份分别在今年的5月10日、5月18日、7月6日、7月28日、8月17日发布的公告中表示,“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相关协议或合同无后续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但实际情况却是“多次磋商”“未能达成”“合同未履行”,显然,这些都与华民股份此前公告的说法相悖。
第二,笔者认为,对以往框架协议的执行效果回头看,是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在这一问题上,不仅华民股份,实际上,不少上市公司对框架合同的后续进展、变动都存在披露不足的情况,这也不符合交易所的要求规范。
据笔者查询,2021年,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年修订)》,其中明确,披露框架协议时,应当列示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截至目前的执行情况、是否和预期存在差异,如果存在重大差异,应披露无后续进展或未达预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同时还要求“应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合同的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这一要求在2023年修订的新规中并未改变。
在华民股份的案例中,签订该框架协议8个多月来,该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定期报告等形式披露履行及变动进展。实际上,不少上市公司在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时广而告之,但后续是深度合作还是终止合作往往成了谜。以至于在股吧中很容易看到这样的留言——投资者在看到签订的是“框架协议”时,首先就冒出了“是不是忽悠”的疑问。
第三,回顾过去也能发现,每当市场出现热点概念时,总有个别公司为蹭热点、拉股价,利用框架协议进行炒作,这种看似对框架协议的“妙用”,实际是“钻空子”,短期也许能获益,但也容易“偷鸡不成蚀把米”,最终损害的是上市公司及管理层的形象。对于此类现象,投资者也要擦亮眼睛,不盲目跟风炒热点,以防成为击鼓传花的最后一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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