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300411)9月5日晚间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民事抗诉书》,关于公司因不服浙江高院作出的(2020)浙民终145号、(2020)浙民终144号民事判决(对方当事人分别为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尧,简称“中财招商案”、“金尧案”)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两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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