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王月龙
8月16日上午,此前发文称“自己拍的照片被视觉中国(000681)告侵权”的摄影师戴建峰再次发声,直指视觉中国无权、但依然在网上销售自己的作品。
据荔枝新闻,8月16日,摄影师戴建峰被视觉中国诉侵权索赔一事持续引发热议。18时许,记者检索视觉中国网站发现,涉事的相关摄影作品已显示阶段性下线。针对此情况,视觉中国客服人员表示,以官方发布信息为准。
2019年,视觉中国宣称对“人类首张黑洞照片”拥有版权一事,激起行业热议。视觉中国此前还在网站上将中国国旗、中国国徽等图片纳入版权,付费使用。此外,众多知名企业的logo图案也被用于商业出售。
Stocktrek负责人:
视觉中国没有该批图片版权
据华龙网,重庆星空摄影师戴建峰使用自己的照片被视觉中国告知侵权索赔事件发生后,8月16日上午,本人发文再回应表示:已与Stocktrek进行核实,视觉中国无权销售其作品,也没有其作品的任何版权。Getty也无权将他的作品再次转授, 并要求视觉中国立即停止侵权。
Stocktrek公司表示:一小时前视觉中国代表已致电该公司,公司也明确通知,需要从视觉中国网站上删除戴建峰的相关作品。电话中,当记者表示要咨询图片授权相关事宜时,对方随即发问:“你是否在说Jeff Dai先生的天文照片?你是视觉中国吗?”
截图自Stocktrek Images
据现代快报,8月16日,Stocktrek Images负责人Ryan表示,“戴建峰已经通知我们了,我正在尝试联系 Getty Images,让他们将他的图片撤下来。”
Ryan也透露了双方协议的部分关键内容。戴建峰与Stocktrek Images的协议约定,Stocktrek Images不会在中国大陆销售戴建峰的相关作品。“从现在开始,我不能再让他拍摄的照片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网站上出现。”
Ryan表示,“戴建峰与Getty Images没有关系,这些照片是通过我的公司库存获得的。实际上,Getty Images本不应将这些照片再分发给任何人,但它们将这些照片再分发给了在中国大陆的分销商VCG(视觉中国)。所以我正在联系Getty Images,尝试撤回这些照片并将其下架。”
Ryan同时也认为,视觉中国并不拥有戴建峰的这批照片的版权。
《中国国家天文》在评论区吐槽
多家知名公司logo变版权图
据中国网,在@Jeff的星空之旅 的微博下,国家天文台官方科普期刊@中国国家天文账号留言称:“我们也收到过类似电话,诸如美国航天局NASA发布的公版图片都算作他们的版权。”据了解,《中国国家天文》杂志是由中国科学院主管、国家天文台主办,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普文化期刊。
据上游新闻,多家知名公司官微此前也曾纷纷表态,自己家的LOGO图变成了视觉中国的版权图片。
视觉中国出售其他公司logo图片在版权上如何界定?据上游新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著作权法专业人士、微博知名法律博主“逻格斯,这需要分为三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纯粹是对logo的一种翻拍,甚至是把logo截图下来,或者说logo构成了主要的一个画面。这种图片缺乏独创性,视觉中国销售这类图片,就构成了对logo所有人版权的侵犯。
第二种情况:一张图片既包含商标,又包含了其他的东西,但是商标属于图片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张图片我们称之为“权利有瑕疵”的图片。这种图片本身是有著作权的,但未经原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和使用,依然会构成侵权。
第三种情况,虽然包含了别人的商标,但是商标仅仅只是作为背景出现,比如说拍了一个人物照片,在背景里出现了一小块商标。举个例子,拍摄某个人站在腾讯大楼前面,不可避免的会把腾讯的logo拍进去,这种情况下腾讯的商标只是作为背景板出现,就是属于转换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视觉中国行为构成诈骗吗?
律师解读
据界面新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撰文表示,不少记者问我视觉中国向作者收授权费构成诈骗犯罪吗?我初步看了之后觉得视觉中国声明里说自己只有销售图片的权利,但实践中的行为却变成了图片维权,而且可能完全没有获得任何权利,有点无中生有,如果基础权利是虚构的,又有获取较大金额授权费的情况,情节严重的会涉嫌诈骗犯罪:
1、看视觉中国的声明,他们只有图片作品销售的权利,没有图片作品的著作权授权及相应的维权权利,而在本案中,他们向图片使用者行使的是著作权维权的权利,要求对方就过往的使用行为支付每张数百元的图片授权费用。
2、这个行为的性质是无权维权,如果是出于疏忽的,则涉嫌冒名维权,侵犯了图片著作权人的权利。
3、如果是故意的,并且是该公司大规模普遍行为的,除了民事侵权外,则涉嫌以虚构的事实及隐瞒的真相向他人索取较大金额财物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但同事骆律师不同意涉嫌犯罪的观点:这次作者使用图片被维权是意外,绝大多数情况下,哪怕维权者的权利有瑕疵,但使用者使用图片是未获授权的。维权者如果可以销售,哪怕升级成维权,也有一定正当性。我想想也对,将第3点改为:如果是故意的,并且是该公司大规模普遍行为的,除了民事侵权外,则涉嫌欺诈或非法经营,可能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比如隐瞒维权事实,不向版权人支付分成费的,甚至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编辑|王月龙 杜波 盖源源校对|孙志成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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