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冯典俊 每经编辑 张益铭
日前,中国证监会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部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部资产”)涉及以提供股权代持便利的方式向公职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被证监会警告;该公司董事长王某被警告、罚款3万元,并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此外,因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法时间跨度长,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内容涉及刑事犯罪,北部资产被取消业务资格。
据了解,上述受贿的公职人员为吉林信托原董事长高福波。2018年12月,高福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接受监察调查。2021年5月,高福波一审被判有期徒刑20年。
据了解,2009年至2014年,北部资产利用高某波担任吉林信托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开展项目合作,从吉林信托收取“顾问费”,并按事先约定给予高某波回扣。
其中,2013年8月,北部资产与其他公司合资设立天治北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治北部),北部资产的出资中包含代高某波出资用于购买天治北部股权的500万元,该部分股权由北部资产代高某波持有。
2019年6月,王醒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6月被逮捕。2019年12月17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对北部资产、王醒提起公诉。2021年12月4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北部资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直接负责人王醒代表公司行贿,情节严重,构成单位行贿罪。
证监会认为,北部资产以提供股权代持便利的方式向公职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2018年《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18年《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北部资产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北部资产与高某波之间自始未曾存在过股权代持关系,所谓的股权代持不成立。
原因是,法院未对北部资产是否提供股权代持便利进行事实认定,也未基于北部资产是否提供股权代持而进行定罪。另外,王醒与高某波关于如何代持未达成一致,高某波未曾参与过天治北部的增资、内部股权转让、分红、担任职务、参与管理、参加会议、以股东身份行使表决权等事宜。北部资产对所谓的股权代持自始不知情。
同时,北部资产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大会。王醒与高某波私下口头约定可以看成是王醒个人对高某波的“信口开河承诺”。
但证监会对当事人上述的陈述申辩并不采纳,确认北部资产存在为高某波提供股权代持便利的行为。
证监会认为,(2021)吉2403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书和(2021)吉刑终133号刑事判决书已认定北部资产为高某波代持天治北部股权的事实,认定用于出资购买股权的500万元属于北部资产向高某波行贿款中的一部分,并明确王醒系代表公司行贿。相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申辩人所提意见不能推翻北部资产为高某波提供股权代持便利这一客观事实,不予采纳。
而且北部资产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法时间跨度长,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内容涉及刑事犯罪,情节严重,涉嫌构成违法行为。
最终,证监会对于北部资产以提供股权代持便利的方式向公职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对北部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对王醒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对北部资产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规定,撤销北部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
记者查询到,上述吉林信托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高某波即是“高福波”。
2007年6月,曾任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的高福波成为吉林信托董事长,任职8年,2015年辞职。2018年12月,高福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接受监察调查。2021年5月,高福波一审被判有期徒刑20年。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页面显示,2010年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高福波利用担任继续信托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吉林信托管理的吉林省天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方某共谋,采取虚交定金、虚构拆迁房等手段骗取、侵吞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38.64万元。
资料显示,吉林信托是吉林省唯一持有信托牌照的金融机构。其前身为吉林省经济开发公司,成立于1985年,200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获得重新登记,更名为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经原银监会批准,更名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去年年报显示,吉林信托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17亿元,较上年减少2.33亿元;实现净利润2171.54万元,较上年增加21.38亿元(去年亏损21.16亿元)。截至去年末,吉林信托的信托资产总计235.30亿元,较年初减少83.40亿元;信托权益合计232.71亿元,较年初减少77.56亿元。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21131444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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