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全省加强旅游事业建设、促进旅游事业发展的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省级引导、统筹规划、聚焦重点、讲究绩效”原则,对山区26县、海岛偏远地区予以倾斜支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公共服务提升、特色旅游商品和产品、全域旅游发展等,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根据三年实施总体情况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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