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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卡上6万多存款深夜被盗取,他立即这样做!法院:银行全赔

    每日经济新闻 2023-07-21 18:37

    每经编辑 何小桃 易启江    

    又现银行卡存款被盗取事件。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韩某某的工行卡上原本有6万多元的存款,但一夜之间被人从异地盗取几乎损失殆尽。韩某某找工行协商赔偿未果,将工行告上法庭。

    值得注意的是,韩某某发现银行卡被盗取后,立即报警,并能证明期间他并没有离开本地。

    面对这场存款盗取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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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6万多存款被盗取

    工行:履行了告知义务

    判决书显示,韩某某,男,1974年9月4日出生。

    韩某某称,其是工行宜丰支行存款储户,至2023年2月24日止卡上有余额存款66787.45元。2023年2月28日晚上11时许至2023年3月1日凌晨零时左右,韩某某收到工行发送的9条ATM机取款交易短信,被转出和提取66700元,其立即向被告报案、询问和查询。

    韩某某称工行的卡于夜间在山西运城的万荣县某一自动取款机消费,其没有去山西,银行卡也在自己身上,表示一定是被盗刷,并要求工行核查。工行通过查询,确认了韩某某的钱被盗刷,并打印了交易流水等给韩某某,但不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韩某某认为,工行有义务保障其资金安全,他的存款被盗刷,工行应全部赔偿。

    工行宜丰支行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的卡是磁条卡,我行对于以前的磁条卡都发了短信给客户,让他们来我行办理芯片卡,原告没有来办理还是用的磁条卡,我行履行了告知义务,且被盗刷取钱的时候,我行也通过短信发送给了客户,不排除原告有其他不规范用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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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客户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银行全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某在被告工行宜丰支行开设账号为×××80的账户,2023年2月24日,原告此银行账户中存款余额为66787.45元。2023年2月28日23时55分许至2023年3月1日零时3分许,原告此银行账户中存款在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街××号××机被连续取款交易9次,被转支和取款共计66700元。

    原告收到上述取款交易短信后,即拨打被告客服电话9****和110报案。2023年3月1日8时39分许,原告在宜春市区被告的网点(地区网点号:0150802008)存款50元。原告系宜春市袁州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且该服务中心证明原告在2023年2月27日至3月3日期间没有离开宜春。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被告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具有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原告在被告处开设存款账户,并将款存入账户中,原、被告间即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原告存款存入其账户起,被告对原告账户中的存款即负有安全保障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被盗取的义务。

    原告账户存款在与原告工作地相距较远的异地,在深夜间,在ATM机被连续多次取款交易,原告在收到上述取款交易短信后,即拨打被告客服电话和110报案,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原告在2023年2月27日至3月3日期间没有离开宜春,现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案涉银行卡存在保管或使用不当导致其银行卡被盗用、盗取的情况,故被告对原告账户存款被盗取66700元之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韩小平款667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负担。

    编辑|何小桃 易启江

    校对|卢祥勇

    封面图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刘国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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