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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证监局一天开出四张罚单!剑指国融证券研究业务、恒泰证券资管业务内控缺陷

    每日经济新闻 2023-07-18 18:10

    每经记者 王砚丹    每经编辑 肖芮冬    

    7月18日,内蒙古证监局一口气公布了四张罚单。其中,国融证券因研究报告业务存在内控管理有效性欠缺等问题,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恒泰证券则因存在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交易内部控制管理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被责令改正。

    值得一提的是,国融证券、恒泰证券近年来均被曝出多项内控问题。国融证券今年以来已经第三次接到内蒙古证监局罚单,且上一张罚单是在7月12日接到,因公司以“财务顾问”名义实施蒲公英项目过程中合规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而收到警示函。

    国融证券研报制作存在两大问题被约见谈话

    内蒙古证监局指出,经调查,国融证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度规定不完善及执行不到位。如未及时更新完善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在研究池管理等方面的内控管理有效性欠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不足,对第三方刊载或转发公司研究报告管理不到位。二是证券研究报告制作不审慎。个别研究报告存在内容表述不严谨、分析与结论逻辑一致性不足、未注明引用信息来源、底稿不完整等情形。

    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国融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合规负责人、研究报告业务负责人到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同时,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张志刚因为发布的某研究报告内容表述不严谨、分析与结论逻辑一致性不足、未注明引用信息来源、底稿不完整,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时任国融证券研究与战略发展部时任负责人徐倩也因对研究报告业务存在制度规定不完善及执行不到位、研究报告制作不审慎等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而被出具警示函。

    恒泰证券存在三项内控问题被责令改正

    内蒙古证监局另一则处罚公告显示,恒泰证券因存在以下三大问题而收到监管函:

    一是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交易内部控制管理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关联交易内部审批不严格,在交易债券库、对手库管理等方面存在欠缺。

    二是对分支机构管控存在不足。如个别分支机构不相容职务未适当分离,异常交易预警信息未及时处理,客户回访制度执行不到位,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不规范等。

    三是未有效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如未严格履行任职考察责任,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备案材料。

    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恒泰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合规风险管控,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两家券商2022年均亏损,近期收到多次罚单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国融证券、恒泰证券均因暴露合规问题而备受关注。

    今年以来,国融证券连续三次受到内蒙古证监局处罚,涉及多个业务条线。

    1月5日,内蒙古证监局对国融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指出公司债券业务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公司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中,个别项目未对发行人抵押备案程序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未持续跟踪并及时督导发行人披露与发行人偿债能力相关的重大事项。二是公司债券业务整体风险管控存在不足,个别项目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内核机制执行不到位。

    7月12日,国融证券再收警示函。内蒙古证监局指出,公司以“财务顾问”名义实施蒲公英项目过程中,未制定相关合规管理制度规范员工展业行为,反映出公司合规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该项目工作底稿归档不完整、不规范。

    由此可见,包括本次监管处罚,国融证券已暴露出在债券、财务顾问、研究业务等多个业务条线问题。国融证券披露的2022年年报显示,当期净利润为-2.57亿元。

    恒泰证券在港交所上市多年。其年报显示,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25亿元,同比下降28.74%;净利润-12.86亿元,同比下降560.66%。2022年,恒泰证券也多次受到监管处罚。

    2022年6月24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恒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根据该处罚决定,经查发现恒泰证券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时间已超过6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年8月8日,内蒙古证监局再次对恒泰证券开出罚单。内蒙古证监局指出,经查,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内部质量控制不严,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申文波、申挚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的核心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内蒙古证监局决定认定上述人员为不适当人选,在2022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3日期间,不得从事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4110188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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