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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玩弄技巧”!老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雇,要求公司赔偿、补薪近230万,法院判了

    每日经济新闻 2023-07-02 14:59

    每经编辑 毕陆名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这是劳动者的职业纪律。一就职多年的老员工因为所在区域的业绩不佳,被公司要求临时调动到其他门店整改,但他明确拒绝了公司的安排,并坚持在原来的门店工作。公司认为他连续旷工,便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老员工对此不服,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赔偿、补薪近230万元。这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判决书显示,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因“业绩差”,高管不服调动被炒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徐某某于1997年10月15日入职上海某餐饮公司,岗位为华东区域部门主管,月薪过万元。离职前任华东区第一事业部总经理,具体负责所在辖区多家门店日常管理工作。

    2020年9月24日,公司向徐某某发送《通知函》载明:“鉴于您辖下区域营业状况下滑较为严重,尤其是A分店,为尽速解决并处理,请于2020年9月25日上午至上海A分店,找华东区域总经理报道,并于当日起,正式进驻上海A分店,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改工作。”

    2020年9月25日,徐某某向公司提交请假条,公司随即同意其休假申请。

    2020年11月2日,公司向徐某某发出《通知函》载明“……连续旷工五日,公司依照规定,视为您自动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徐某某于当日签收《通知函》。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资料图)

    2020年11月9日,公司又发出《离职交接催办函》,要求徐某某到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否则公司将依法解除与劳动关系。

    2020年11月14日,徐某某向公司邮寄《告知函》,称去了其管辖门店上班(未去公司指定门店)。并表示公司在不尊重事实的情况下,仍以旷工为由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020年12月9日,徐某某向上海市静安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7万元、入职以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4.9万元,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130.28万元和十年资深贡献奖10万元等,上述金额合计226万元。该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徐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5.7万元等。

    法院:公司系合法解除,并无不当!

    然而,公司与徐某某均不服裁决,双方遂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审理中,公司称“进驻上海A分店,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改工作”是指在A分店坐班,为一个月的临时性整改工作,A分店本就是徐某某管辖门店之一,整改期间徐某某不再担任其他所辖门店的巡查工作;公司在徐某某休假前即发出上述通知,徐某某休假后,公司无需另行通知。

    然而,徐某某则称,A分店确为其管辖门店之一,认可整改工作系坐班制且为临时性工作,但当时徐某某已向公司提出不同意整改,且徐某某休假期满后,公司并未明确指示徐某某去何处上班,故徐某某2020年10月29日~11月2日期间在原管辖门店工作不构成旷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有三大争议焦点:一、整改通知是否合法合理;二、公司2020年11月2日作出的《通知函》是否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三、徐某某休假结束后在原岗位工作是否构成旷工。

    法院认为,A分店整改仅为一个月的临时性调整,并不构成对徐某某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的重大变更,且未加重徐某某工作负担,公司也未降低徐某某薪资水平,A分店原本即为其所辖门店之一,故该整改通知合法合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资料图)

    法院表示,公司以徐某某旷工为由,依据《考勤管理作业办法》有关旷工的规定,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最后,法院认为,《通知函》所载事项明确,公司无需重复作出相同内容的通知,故徐某某在休假结束后,应继续按照《通知函》去A分店进行整改工作,但徐某某在明知《通知函》内容且其他门店的工作内容已被取消的情况下,拒不到A分店报到工作,已构成旷工。

    因此,对公司要求无需向徐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徐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7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一审判决后,徐某某还是不服,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公司玩弄技巧,恶意制造旷工事实,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公司则回应称,“公司既未调整徐某某薪资待遇,也未调整其岗位职级,驻点要求完全是出于提升徐某某所辖片区业绩之正当目的。而徐某某却用消极的请假方式予以对抗,但公司仍充分尊重徐某某的请求,同意了其休假申请。2020年10月29日,徐某某休假结束,因休假而未履行的整改工作,自然应当继续履行,这符合正常的管理逻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A分店系徐某某所辖门店,属于其本职工作的一部分,公司要求其进驻开展临时性整改,并不属于对徐某某进行工作调动,徐某某的该节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徐某某对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可以有不同的意见和理念,但应通过正常的渠道、途径反映,不应服从意识淡薄,寻找理由拖延工作,以消极的方式予以抵制或者对抗甚至拒不完成,此举显然扰乱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一审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故,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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