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必康5月22日公告,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06破申3号之一、(2023)陕06破申3号之四、《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破产预重整一案临时管理人。司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不论本次预重整是否成功,不影响公司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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