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十一部门:医美属于医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开展服务

    每日经济新闻 2023-05-04 19:59

    ◎《指导意见》明确,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每经记者 李宣璋    每经编辑 陈星    

    5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规范和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发展提出一系列针对性举措。

    在加强医疗美容行业准入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强化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审核、加强“证”“照”信息共享等要求。

    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

    在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指导确有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经营意愿的申请人勾选“医疗美容服务”等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依法履行“双告知”职责,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须申请审批及相应的审批机关,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对于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审批的,在取得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关于强化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审核,《指导意见》明确,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医疗美容诊疗特点,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完善审批流程,加强医疗美容诊所备案信息管理,强化诊疗质量控制,严把行业准入关。

    同时,要加强“证”“照”信息共享,不断完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依托地方政务共享平台、“证照分离”协同平台、大数据管理平台等,强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医疗机构许可(备案)信息共享。

    对经营范围含有“医疗美容服务”等内容但未及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市场主体,督促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进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市场主体名称互认、数据互通、信息共享。

    对此,《医改界》总编辑、北京三医智酷医院管理发展研究院院长魏子柠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这三点要求是对监督管理的重视。

    他进一步指出,医疗美容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甚至在很多方面远比医疗还要复杂,医疗美容机构首先得是医疗机构,要有相关的资质。不是医疗机构不能做医美服务。

    依法加大对“医托”“药托”的处置力度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医疗美容“导购”活动的监管、加强对医疗美容培训活动的监管、加强生活美容行业管理。

    例如,规范相关主体网上信息内容发布行为,严禁为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美容机构提供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严禁无相应医师资质或者医学药学知识的人员在线上线下从事医疗美容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或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美容知识科普等涉医疗领域专业信息内容。

    严禁在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活动中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要求的承诺或者表述,依法加大对“医托”“药托”的处置力度,查处商业贿赂,严厉打击违法开展诊疗咨询、就医引导的行为。

    严禁培训禁止类医疗技术或者无对应医疗美容科目的所谓医疗美容新项目、新技术;严禁对“零基础”等无行医资质人员提供医疗美容技术培训;严禁利用、冒用或者虚构国家机关、科研机构等名义对医疗美容培训机构进行推荐或者证明;严禁承诺发放所谓的“职业证书”“职业资质”,严禁宣称学习医疗美容技术能够快速致富。

    对此,魏子柠表示,医疗美容机构的导购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据我了解,很多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美广告方面都存在问题,例如自行延展服务内容等。”

    此外,魏子柠还从医生资质的角度提出建议。他表示,由于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所以对从事医美服务的医生要有更高的要求,例如在职称上要有一定的门槛等。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41N133650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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