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张锦河
据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14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傅小东受贿一案。被告人傅小东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20年底,被告人傅小东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共国家开发银行机关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多家单位或个人在银行贷款审批、人事任用提拔、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32.68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小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和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2年06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傅小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开发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委监察调查。
傅小东,男,汉族,1962年11月出生,北京人,大学学历,1980年9月参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3年4月至2006年11月 国家开发银行机关服务局副局长;
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党委副书记;
2007年1月至2011年3月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11年3月至2016年4月 国家开发银行直属机关党委常委副书记;
2016年4月至2020年12月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20年12月—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资深专家。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