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黄胜
3月7日,湖北一家公司在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提出要查看员工手机,林女士因拒绝配合被认为是“内奸”,因此被强行辞退,并没有获得赔偿。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广大网友关注。
今年3月,在湖北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林女士,遇到了一件让其气愤的事。
3月7日,公司在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提出要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迫于无奈,员工们接受了检查,但没想到第二天,公司要求再次查看手机。这次林女士拒绝配合,公司却以此认为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
林女士告诉《工人日报》记者,2021年6月,她入职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职期间并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公司出具的员工辞退通知书上却称,林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达不到公司的岗位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无须支付劳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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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查手机属于违反规章制度?”林女士对此不解。她表示,公司不仅拒绝支付劳动补偿金,还扣下其2月1日至3月8日的绩效工资,甚至在将其赶出办公区域时,强行检查其私人背包。
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星星认为,用人单位检查劳动者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甚至涉及侵犯第三人隐私。
目前,林女士正在申请劳动仲裁。
据山东高法2021年发布的一则案例,李小鱼是某公司销售业务员,入职时,公司为其配备了工作手机。2021年初,李小鱼向公司辞职,并交回工作手机。
近日,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李小鱼赔偿损失。公司方面称通过调取手机数据,认为李小鱼在职期间“接私活儿”,拿到订单后,没有交回公司,却交到其他公司赚取外快。按照公司规定,应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李小鱼认为,公司始终远程监控个人通话等信息,且未经许可调取手机数据,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这些私自调取的数据资料不能作为证据。
公司却说,这是工作手机,所有权属于公司,发给销售员就是为了工作的,公司当然可以合法获取手机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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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利用公司资源“接私活”,会导致公司财产损失,也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无可厚非,但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
公司的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劳动者利用该工作手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通话等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所以,在未得到李小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恢复手机数据,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如果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公司无法证明李小鱼“接私活儿”的事实。
在此,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对劳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身权和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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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新京报评论道:
查手机,恢复聊天记录,并非个案。在这些乱象的背后,既是企业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也是法治精神的缺失。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如果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报警处理即可,自己组织查手机“找内奸”,私力解决无异于饮鸩止渴;因员工不配合查手机,就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更是错上加错。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全方位的法治保护。审视查手机、恢复聊天记录、任性“炒鱿鱼”等行为,无视劳动者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利等,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应受到法律和市场法则的双重否定。一个法治的现代社会,员工应勇于抗争、善于依法维权,而企业管理也有必要看清红线、严守边界,免得一头撞在法律的“铜墙铁壁”上,后悔莫及。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工人日报、山东高法、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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