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热评丨实施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 为全面注册制提供强有力保障

    每日经济新闻 2023-02-19 21:28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2月17日,证监会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了责令回购措施的适用范围、回购对象、回购价格,以及回购程序、方式和回购后股票的处理等。笔者认为,这为注册制实施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每经记者 文多 摄

    欺诈发行责令回购是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时探索创立、《证券法》正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全面推行注册制,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将核准制下的实质性门槛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审核部门不再对企业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这种情况下对欺诈发行上市,就更应落实好责令回购制度,《办法》的出台,将责令回购制度细化到实际操作层面,有利于确保落地实施。

    《办法》明确,证监部门制作责令回购决定书,应当明确回购对象范围、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各自需要承担的回购股份比例等内容。笔者认为,在欺诈发行揭露之前,控股股东、实控人可能有抛售限售股行为,这部分股票理应归属控股股东等回购份额之内,建议在刨除这部分股票之后,再来确定各主体应承担的回购比例。

    《办法》明确责令回购应当以基准价格回购,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所谓基准价格,是欺诈发行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揭露日之后的第10个或第30个交易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这个机制针对不同投资者、回购价格可能并不一样,基本可确保投资者不会因欺诈发行出现损失,买价太高,也按买价回购。

    可以想见,欺诈发行股票如果炒得越高、波幅越大,金钱财富在不同投资者间转移,部分投资者大亏,将来这部分亏损也可能由欺诈发行回购主体买单,欺诈发行者纯属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值得各方高度关注的时,《办法》明确,回购对象为本次欺诈发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股票,且在回购方案实施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欺诈发行一旦被揭露,股价可能下跌,局外投资者在二级市场抄底,这部分投资者没有资格接受回购要约;与此同时,原本有资格接受回购要约的投资者由于抛售股票,在实施回购方案时手中无股当然也无法接受回购要约。因此,只有投资者对涉及欺诈发行个股予以冷处理、不急于参与,才能让责令回购制度发挥最大效用,否则实施效果就可能大打折扣。

    《办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的,证监会可以依法予以冻结、查封,这堵上了相关主体为逃避回购责任而转移财产等漏洞,受到市场普遍称赞。证监机构查封等权力是《证券法》授权的,关键时候该用就得用上。

    另外,《办法》规定回购主体拒不制定股票回购方案的,投资者可依据责令回购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履行回购义务,在取得生效判决、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显然,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也包括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但面对强制执行,相关主体同样可能有转移财产等行为,对此,投资者可申请撤销其财产转移行为,甚至可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归根结底,要推动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落地落实,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要防止相关主体尤其是指使欺诈发行的控股股东、收款人等转移、隐匿财产。而证监部门对相关案件前因后果、相关主体的动向更为了解,由其实施冻结、查封权力,相比法院的冻结等措施或许更有前瞻性、及时性、预防性。

    全面推行注册制,就是要让各类主体各归其位、各负其责。发行人利用注册制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欺诈发行上市、违法套利,相关主体必须为此付出应有代价,责令回购制度是体现注册制下各参与主体权责对等的重要配套制度,必须切实落实到位,从而为全面推行注册制提供坚强保障。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

    上一篇

    ChatGPT爆火 科技品牌纷纷宣布入场

    下一篇

    每经热评丨拟上市企业“一查就撤” 监管应建立IPO“黑名单”



    分享成功
    每日经济新闻客户端
    一款点开就不想离开的财经APP 免费下载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