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SH600777,股价2.57元,市值174.77亿元)的公司管理权之争持续已久。在当事双方的表态中,均强调了自身的正当性,指认“对手”为添乱的一方。
◎2月16日,“新董事会”代表傅斌发声,透露他们将持续买入“对手”股权,并重申“新董事会”的合法性。一石激起千层浪。2月17日,新潮能源便发布公告提醒“相关人士”:如市场传言属实,提请相关信披义务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现管理层”一方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强调,公司不存在“双头董事会”之说。
每经记者 杨煜 每经编辑 杨夏
从“中小股东治理样本”到如今深陷双头董事会之争,新潮能源(SH600777,股价2.57元,市值174.77亿元)的公司治理之困持续已久。
2月16日,“新董事会”代表傅斌发声,透露他们将持续买入“对手”股权,并重申“新董事会”的合法性。一石激起千层浪。2月17日,新潮能源便发布公告提醒“相关人士”:如市场传言属实,提请相关信披义务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现管理层”一方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强调,公司不存在“双头董事会”之说。
在两方势力的表态中,均强调了自身的正当性,指认“对手”为添乱的一方。然而,“双头互搏”非一日之寒,新潮能源缘何走进现在的迷局?蕴含着哪些得失经验?本期《公司治理观察》将聚焦新潮能源股东纠纷带来的困境与启示。
新潮能源的股东纠纷由来已久。2021年7月,新潮能源部分股东因质疑“现管理层”侵害公司利益,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了以刘珂为首的时任董事及监事团队,并选举产生了另一套董事及监事班子。不过,围绕这一场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双方交锋不断、对簿公堂,直至近期一审判决出炉,硝烟再起。
据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原告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通合”)认为,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判令撤销前述股东大会决议。但法院认为,前述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虽然存在瑕疵,但是瑕疵轻微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驳回了中金通合的诉讼请求。
手持一审判决,1月底,新潮能源“新董事会”高调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申其合法地位,并隔空喊话“现管理层”:“悬崖勒马,依法交接”。
1月30日,新潮能源“新董事会”召开媒体发布会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杨煜 摄
不过,股吧之中,不少投资者对此并不买账。有质疑者认为,2021年11月,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保全裁定,停止执行2021年7月8日作出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因此,所谓“新董事会”并不合法。
2月16日,新潮能源“新董事会”代表傅斌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股东会决议在未经人民法院撤销之前始终具有法律效力,保全裁定的内容只是禁止执行该股东会决议,即禁止移交公章、财务章、U-Key、账册等公司权力的代表物,是为了短期内维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并没有否认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的合法性。
“今年一审判决出来以后,本身是否是一个生效判决,我想基于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对方上不上诉,如果(对方)15天之内不上诉,一审判决自然就生效,保全裁定自然(也)就无效。所以说在(对方)没有提出上诉之前,一审判决的效力是最高的。”傅斌表示。
但事情随即发生转折。日前,中金通合已经提起上诉。此外,2月17日,新潮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亦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并直言目前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前述保全裁定仍持续有效。
2月17日,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王怀涛律师向记者表示,“新董事会”的合法性主要看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公司法》以及该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关于行为保全的期限,《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尚未有明确规定。
王怀涛表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者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全措施的期限。前述保全裁定是否具备持续法律效力要看法院作出的保全期限是否届满、当事人是否续保、是否存在保全异议或被撤销的裁定等情况。
与此同时,“资本市场资本决,股权才是硬道理”——类似的论断正在新潮能源股吧中流行。在新潮能源“新董事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之前,曾有自称个人投资者的人士散发题为《三问媒体发布会》的传单,传单显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期发起所谓“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已基本全部清仓。随后,召集人股东的持股情况成为中小投资者的主要质疑点之一。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杨煜 摄
2月16日,新潮能源“新董事会”代表傅斌向记者解释道,召集人股东之所以清仓是由于他们使用了杠杆,在前述临时股东大会后将近一年半的时间内,陆续被平仓或者被司法拍卖,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召集人股东的股份锁定期是到股东会决议产生之日,因此从法律上讲并不影响2021年7月8号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另一方面,针对股吧中“空手套白狼”的质疑,傅斌表示召集人股东的股份被平仓或者被法拍,并不代表未来他们不再增持或者持有新潮能源的股票,并且他们首先要拿到的就是新潮能源“现董事长”刘珂实际控制的股份,具体包括中金通合、中金君合、隆德开元三家持有的新潮能源股份。
据新潮能源2021年年报,中金通合与中金君合为一致行动人,分别持有公司2.48%和5.51%的股份,隆德开元持有公司2.08%的股份,三家合计持股达到10.06%。其中,中金通合与中金君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者的股东是刘斌、刘珂两兄弟。
图片来源:新潮能源年报截图
2月6日,新潮能源发布公告称,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通合”)持有的2.48%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竞价结果显示,竞买人为张燕宁,成交价格总计约为4.11亿元。最新公告显示,上述被拍卖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
不过,据傅斌透露,此次中金通合拍卖股权的买家实际来自于他们,并且他们还将继续参与中金君合、隆德开元的法拍,“我们现在至少准备的(资金),刘珂这10个点(股权),我们肯定能把它拍走。”
对此,新潮能源“现管理层”一方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回应称,截至2月17日,公司未获悉过入方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并向“相关人士”发出提醒: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投资者如存在一致行动人情形需要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但不到20%的,应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如市场传言属实,提请相关信披义务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新潮能源双头董事会之争已经进入“拉锯战”,一方面中金通合提起上诉,这场事关新潮能源控股权争议的核心诉讼将进入二审;另一方面,“现董事会”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前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回顾双方“斗法”历程,从双头董事会形成并爆发正面冲突,再到一审判决落槌,已过去了快两年的时间。新潮能源曾一度标榜为“中小股东治理样本”,如今也深陷股权斗争。这不禁引人发问,造成如今困境的根源是什么?问题解决的难点又是什么?
对此,傅斌与新潮能源“现管理层”一方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回答。
在傅斌看来,最主要的根源是治理结构的问题。历史上新潮能源通过三次定增,大量的私募基金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成为公司股东,导致公司股权分散,造成了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进而产生很多根子上的问题,包括中小股东2018年以来的多次维权未果。傅斌还表示,他们从2021年至今,一直想加快解决公司乱象,但以刘珂为首的董事会正在加剧公司动荡。
据傅斌介绍,他们原本计划是尽快进行二审,并等到今年5月份公司董监事正常换届,到时“大家来一场公平的投票”,一方面从股权上实现真正的联合控制,另一方面进行一次体现控制权的董监事选举,但“现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又增加了公司的不稳定性。傅斌直言,若这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并形成新的决议,他们同样会向法院起诉撤销这次股东会决议,同时申请行为保全不予执行。
“现管理层”一方则认为,在新潮能源主要股东、三会一层和全体雇员的努力下,公司经营业绩优良,资产质量逐年提升,但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公司治理缺陷,以及沉重的历史包袱,造成了暂时的被动局面。
在治理缺陷方面,“现管理层”一方表示,新潮能源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国际阳光、宁波吉彤及中金君合等22家股东因维护前实控人的控股地位,承诺放弃提名权,个别股东甚至放弃了投票权,这种权责利不对等的法律设置,导致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存在制度性障碍。
在股东矛盾方面,“现管理层”一方表示,这本质上是公司投资人为抵制相关人员掏空公司的非法行为而采取的自救措施。“至今为什么公司在没有担保利益的情况下为华翔投资、正和兴业及唐万新违规提供担保尚无定论,真正出资的股东担心之前的情况再次发生,而对某些影子个人所谓的资本运作不认同。”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教授点评:
公司法明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如果新潮能源部分股东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则他们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有不一致的规定,显然必须以公司法为准。
一般情况下,符合条件倡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如果与现有董事会的利益不一致,现有董事会就不会召集。比如倡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对既有董事会不满意,要求重新选举董事会,则现有董事会通常就不会理睬,此时倡议的股东如果自行召开,并选举产生了新的董事会,就会出现“双头董事会”。
“双头董事会”是与既有公司法的缺陷相关的。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符合条件的股东倡议召开股东大会,而现有董事会不予理睬,只能自行召开股东大会并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时,既有公司法没有规定哪个董事会是合法的,或者说没有规定原有董事会是否在新董事会产生时自动解除职务(因为原有董事会没有响应符合条件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合法倡议)。
解决“双头董事会”的问题,从根本上说,还是要实现董事会的独立性,使董事会真正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不是仅代表推荐董事的股东的利益。因为对一家上市公司来说,不可能所有股东都能推荐董事(股权董事)。由此就很容易发生推荐董事的股东与未推荐董事的股东,以及推荐较多董事的股东与推荐较少董事的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要实现董事会的独立性,就必须尽可能减少股权董事,多设置独立董事,并通过制度设计,让独立董事发挥有效作用。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李少婷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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