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发布消息,近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下称“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全额保障新冠患者住院费用 。《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2023年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新冠患者在所有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参保患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门急诊费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均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