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李泽东
最近处在舆论中心的潘粤明,刚刚发文道歉了。
12月26日,潘粤明在个人微博发声,称非常抱歉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困扰和不便,我与团队已深刻反省。在日后的工作中,我们会严格要求、规范合作,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再次向大家郑重道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VCG11484549338
此外,潘粤明工作室也发布致歉信。
其中写到,在接到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通知后,潘粤明先生及团队第一时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工作。
对于我方在未充分了解产品及合作性质的情况下,将潘粤明先生肖像授权相关产品使用,导致对消费者构成错误引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我方在此作出郑重道歉。
我方已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工作疏漏,自愿并完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我方在第一时间终止相关合作,缴清全部罚款在未来的工作开展过程中,潘粤明先生及团队将秉承对广大消费者高度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慎审查合作对象及合作内容,今后绝不会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产品代言或肖像授权合作,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请广大消费者监督。
最后,再次向大家严肃致歉!
据中国网,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多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铪”)因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被罚没112.36万元。
明星潘粤明被没收违法所得25.79万元及罚款25.79万元。
处罚详情显示,经查,涉案产品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 G20041476),核定保健功能:缓解体力疲劳,提高免疫力。
2021年3月,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饮品视频和图片用于商业推广。
上述保健食品广告中,上海东铪利用影视明星潘粤明的名义和形象对所销售的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推荐、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
其次,上述保健食品广告中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之规定。
另外,上述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
图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于上海东铪是基于推销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的概括故意,系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计112.36万元。
图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明星潘粤明因此被没收违法所得25.79万元及罚款25.79万元。
图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象山悦胜影视文化工作室及北京天地合一广告有限公司分别因受上海东铪委托,引荐潘粤明为保健食品作广告代言和拍摄该广告,被罚没8.32万元、35.03万元。
相关业内人士向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本着明星效应带来的消费影响,明星团队在和广告公司接洽时,也应该做到对品牌和产品的严格考察与把控。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潘粤明个人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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