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银行、外汇局联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规定》统一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汇兑、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此外,完善即期结售汇管理,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
每经记者 肖世清 每经编辑 廖丹
11月18日,央行网站消息称,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近日,人民银行、外汇局联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指出,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具体来看,《规定》主要包含五方面的内容:一是统一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汇兑、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
二是完善即期结售汇管理,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
三是优化外汇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套保渠道,并取消柜台交易的对手方数量限制。
四是优化汇出入币种匹配管理,提升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金汇出便利性,鼓励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五是明确主权类机构外汇管理要求,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的主权类机构投资者,应在银行办理登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投资资金信息登记方面,《规定》以登记管理为核心实现在银行间和交易所两个债券市场统一“入口”(统一备案)基础上的资金业务登记。境外投资者入市备案后,由境内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直接办理登记,不设行政许可。
同时,《规定》完善即期结售汇管理,正式在法规层面明确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
除此之外,《规定》还指出,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高级分析师冯琳表示,这在增强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市在资金汇出入方面确定性的同时,也能使境外投资者资金汇出的需求得到更好满足。另外,《规定》指出,“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有利于鼓励境外机构对中国债市进行长期投资。
冯琳还表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利于其更好管理汇率波动风险。同时,《规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也有利于提升人民币的跨境资金需求。
此前,外汇交易中心发布数据显示,10月,境外机构投资者共达成现券交易9055亿元,同比增加20%,交易量占同期现券市场总成交量的约5%。10月,境外机构投资者买入债券4586亿元,卖出债券4469亿元,净买入117亿元。
央行、外汇局表示,《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
冯琳认为,整体上看,《规定》完善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市的资金管理,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市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汇兑、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进行了统一规范,有利于提升外资投资中国债市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便利性,进一步提振外资参与中国债市的积极性。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40007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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