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10%红线的地区,不得新上PPP项目;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PPP项目。
◎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PPP项目。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星
11月1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通知明确,严守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红线(以下简称10%红线)。
通知特别强调,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10%红线的地区,不得新上PPP项目;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PPP项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通知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应压实辖内市县财政部门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责任,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规范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严守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红线(以下简称10%红线)。
要合理分担跨地区、跨层级项目财政支出责任,严禁通过“借用”未受益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空间等方式,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
审慎合理预测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规模和增长率,严禁脱离项目实际通过“报小建大”等方式调整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10%红线的地区,不得新上PPP项目;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PPP项目。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指出,这体现了防范财政风险的硬约束。10%红线此前早已提出,其目的是明确财政参与PPP项目要有比例限制。此次再次强调,是保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重要举措。
施正文指出,从原理上说,PPP模式是引导社会资本、民营资本投资的重要手段,整体投资也应以社会资本和民营资本为主,政府只是起到引领作用。因此制定上述“红线”很有必要,也是保证风险整体可控的需要。
记者也注意到,通知明确提及,要强化财政承受能力动态监测。通知强调,省级财政部门应组织辖内市县财政部门定期、据实做好入库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数据和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据更新,动态反映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情况,切实发挥财政支出责任监测预警机制作用。
通知还明确要保障社会资本充分竞争。
项目实施机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PPP项目。
地市级、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可以代表政府方出资参与PPP项目,不得作为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资质的穿透管理,防止内幕交易、关联交易,防止政企权责不清和地方保护主义。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50059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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