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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经热评|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 可实施累积负分惩罚制

    每日经济新闻 2022-10-12 23:25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信息发展(SZ300469,股价13.10元,市值26.87亿元)近日收到深交所监管函,2020年5月27日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办理4000万元应收账款保理提供担保,公司未审议、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也未在2020年半年度及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而在去年和前年,公司因年度业绩预告与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净利润存在差异且未及时修正,已两次收到深交所监管函。笔者认为,对上市公司小毛病屡教不改的现象,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理。

    交易所在监管函中,往往要求公司重视相关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但一些上市公司把交易所的要求当作耳旁风,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小错不断,屡教不改、屡栽跟头,今年犯的错,明年接着犯。

    对于市场主体一些尚不构成违法或虽构成违法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证监会可采取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包括监管谈话、出具监管关注函或警示函、责令改正等。交易所对违规行为则可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十多种,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十多种。应该说,无论是证监会还是交易所非行政处罚类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都是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比如交易所监管函对涉事主体要求下不为例,市场主体一般不会由此产生实质性利益损失。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不仅应作为为人处世的人生观、价值观,也是证券市场应该极力打造的市场价值观或市场环境。人们相信善恶终有报,一次次的善行即便再小最终也可能带来福报,一次次的恶行即便再小最终也可能带来恶果。证券市场作为法律规则极度严密的领域,完全可以将人们善恶终有报的价值期望转化为现实。

    在证券市场,让恶有恶报或者说违规累积惩罚制其实已有类似做法。比如按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则无资格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这样屡次三番不痛不痒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累积起来就成为强大的惩罚或制约。另外,在重大违法退市制度中,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等,也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需要强制退市,其中对违法情节也有累积处罚的做法。

    要治理市场主体屡教不改、小错不断行为,笔者建议,可对各违规行为实施累积负分惩罚制。也就是说,交易所可将上市公司等主体受到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证监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交易所收取惩罚性违约金、证监会行政处罚等实质性惩戒除外)进行赋分,也即对各类监管措施、纪律处分都公平公正地赋予相应分数的负分,在任何三十六个月时间段内积分达到一定数值,则予以一个累积惩罚。

    累积惩罚可考虑分为两种,一是收取惩罚性违约金。证券市场各个市场主体种种行为之主要目的,无非就是一个“利”字,市场主体小毛病不断,只收到监管函等,当然无所顾忌,负分累积起来达到一定数值,由监管机构向其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市场主体就会产生实际损失,可以矫正其小错不断恶习。

    二是强制退市。对于上市公司累积负分达到相当数值,可以考虑强制退市,这应是上市公司最为忌惮的惩戒。上市公司多次打擦边球式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与一次性较大的财务造假行为相比,其对投资者的利益伤害或难分高下,强制退市完全可纳入累积惩罚的考量之中。

    对小错不断、屡屡违规的上市公司而言,可想而知其公司治理水平高不到哪里去,公司业绩自然也比较一般甚至糟糕。实施累积积分惩罚制,市场主体一旦违规,就可能离累积惩罚更近一步,这样市场主体就将如履薄冰,不敢随意触碰法律规则红线,由此可引导市场主体形成遵纪守法意识。而随着市场主体规范运作意识的加强,也有利于提高整个市场内生创造财富的能力,推动证券市场步入更加健康规范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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