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陈鹏程
9月19日,黑龙江证监局公布处罚决定书,恒瑞医药(SH 600276,收盘价:33.43元,市值:2133亿元)时任董事长周云曙在提前获知公司合作方利好消息的情况下,通过使用同学股票账户内幕交易合作方股票违法获利细节逐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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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处理结果来看,周云曙不仅被没收了违法获利的45万元,同时被黑龙江证监局处以50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金额为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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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2月,司太立总裁胡某与恒瑞医药副总经理沈某平联系,提及司太立的碘海醇注射液和碘帕醇注射液近期将获得药监局批号,司太立没有销售团队,沈某平表示可以通过恒瑞医药帮助司太立销售国内试剂。沈某平向周云曙汇报由恒瑞医药独家代理司太立即将获批的碘海醇注射液和碘帕醇注射液,周云曙授权沈某平持续跟进。
2020年4月17日,恒瑞医药和司太立共同针对合作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等事项召开视频会议,司太立的总工程师吴某韦、财务总监丁某、销售总监王某华、销售副总经理蒋某华赴上海浦东新区海科路1288号恒瑞大楼参加会议,恒瑞医药参会人员为副总经理沈某平、副总经理杜某新、姚某煌。
2020年4月21日,恒瑞医药沈某平和司太立总裁胡某电话沟通了双方合作协议。
2020年4月22日,司太立总裁胡某通过微信将合作协议发至沈某平,当日,两人通过微信多次沟通合作协议的修改事宜。
2020年4月26日至4月28日期间,沈某平、戴某斌、蒋某梅、孙某平、刘某含通过电子邮件讨论恒瑞医药与司太立的合作协议细节。
2020年4月27日,沈某平与周云曙电话沟通合同条款,周云曙认为合同问题不大,尽快往前推进。
2020年4月29日,沈某平发送邮件至恒瑞医药戴某斌、蒋某梅、孙某平、刘某含,邮件中提及周云曙认为合作协议没有原则性问题,恒瑞医药已经与司太立的合作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并拟与司太立签约。胡某通过微信将加盖司太立公章的合作协议照片发给沈某平,沈某平通过微信回复了邮寄地址。
2020年5月6日,沈某平通过微信将加盖恒瑞医药公章的合作协议照片发给胡某,并发微信“我们法务会和您律师协商公告”。
2020年5月11日,司太立及全资子公司上海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司太立”)与恒瑞医药签署《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2020年5月13日,司太立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药品合作协议的公告》;恒瑞医药披露了《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药品合作协议的公告》。
综上,司太立及上海司太立于2020年5月11日与恒瑞医药签署《合作协议》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20年4月21日,公开于2020年5月13日。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周云曙、沈某平、戴某斌、蒋某梅、孙某平、刘某含、胡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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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监管部门调查,周云曙使用的股票账户系恒瑞医药财务部保险理财分部员工刘某的账户。据悉,刘某与周云曙是同学关系,刘某入职恒瑞医药由周云曙办理,两人私人关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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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账户操作过程来看,“刘某”账户在2020年4月29日买入“司太立”,成交22300股,交易金额1,457,560元。4月30日,买入成交4000股,交易金额250,391元。5月6日,买入成交3000股,交易金额189,481元。5月8日,买入成交9000股,交易金额600,450元。5月11日,买入成交7200股,交易金额458,770元。2020年5月13日,45500股全部卖出,交易金额3,429,397元。2020年4月29日至5月11日,“刘某”账户全部为单一买入45500股“司太立”,合计成功买入金额2,956,652元。2020年5月13日,“刘某”账户将持有的45500股“司太立”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429,397元,获利450,029.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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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交易“司太立”的资金全部来自周云曙、赵某人夫妻,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8日,共转账存入“刘某”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325万元,全部转入“刘某”证券账户。2020年5月18日,“刘某”证券账户银证转账转出370万元,2020年5月18日至21日期间,“刘某”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划转至周云曙、赵某人夫妻合计250万元,剩余资金存储在“刘某”三方存管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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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账户交易特征分析,黑龙江证监局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云曙向“刘某”账户突击转入资金,买入“司太立”一只股票,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将“司太立”全部卖出,决策果断,买入意图明显,买入卖出意愿坚决,账户持股单一。“刘某”账户交易“司太立”均为手机委托,委托买入的号码均为180XXXXX777,系周云曙使用的手机号码。周云曙利用“刘某”账户交易“司太立”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点基本一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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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上述违法事实,周云曙代理人在听证和申辩意见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认定周云曙“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缺乏事实依据。第二,《合作协议》的签署不属于内幕信息。《合作协议》不属于重大合同,《合作协议》不具有非公开性。第三,周云曙不存在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第四,案涉证券账户交易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第五,周云曙已对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深刻检讨,并自愿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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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黑龙江证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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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对于周云曙利用内幕消息违法获利的行为,黑龙江证监局决定没收周云曙违法所得45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于上述处罚书,恒瑞医药方面回复澎湃新闻记者称,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他(周云曙)已经不在公司工作。
周云曙是恒瑞医药元老级人物。根据2020年的公告资料,周云曙出生于1971年,高级工程师、博士,1995年毕业于中国药科大学,1995年起在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发展部副部长、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先后分管过研发、人力资源、企业运营等业务,并于2014年开始主抓销售工作。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银保监会网站、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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