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黄小聪 每经编辑 赵云
近日,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下发最新一期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记者注意到,监管指出部分基金管理人存在风格库内控管理缺失、指数产品设计把关不严等问题,以及部分基金托管人存在基金投资风格监督不尽责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监管提出多项具体要求,比如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面从严加强基金产品命名规范,禁止“蹭热点”“炒噱头”;产品名称明确显示投资方向、主题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清晰约定方向、主题所涉风格特征、行业范围和选股标准,且所涉行业应当与主题具有直接相关性,慎用“未来”“可能”“间接”等含糊表述。
在近日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下发的最新一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中,
再次聚焦基金风格漂移等问题,其中既提及基金管理人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提及基金托管人所存在的问题。
具体来看,在基金管理人方面,一共列举了五大主要问题,分别如下:
一是,构建或更新风格库不及时。部分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产品成立后及时构建股票风格库,或者未及时根据市场及个股情况将不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剔除风格库。
二是,股票入库审批不严格。部分基金管理人在入库审批环节未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拟入库股票是否属于基金投资范围进行深入分析。
三是,股票入库程序履行不到位。个别基金管理人未经审批即将指数成分股全部纳入风格库,或者个别股票在风控部门明确出具反对意见情况下仍完成入库审批。
四是,合规管理不到位。个别投资人员合规意识不强,在收到合规部门提示后未及时调整持仓,合规部门也未再严格督促相关投资人员落实到位。
五是,指数产品设计把关不严。个别基金管理人未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充分尽调,持续跟踪管理不到位。
而在基金托管人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三方面,分别如下:
一是,内控制度不完善。部分基金托管人未针对投资风格监督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
二是,获取风格库不及时。部分基金托管人未在基金产品成立后及时从基金管理人处获取风格库。
三是,风格库监督不尽责。部分基金托管人在取得风格库后,未对风格库中的股票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约定主题进行基本判断和识别。
《通报》表示,已对多家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对多家基金托管人采取责令改正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责任人员进行谈话提醒。
此外,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监管也分别提出了多项意见,其中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有三点,具体如下:
一是完善产品设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面从严加强基金产品命名规范,禁止“蹭热点”“炒噱头”;产品名称明确显示投资方向、主题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清晰约定方向、主题所涉风格特征、行业范围和选股标准,且所涉行业应当与主题具有直接相关性,慎用“未来”“可能”“间接”等含糊表述;规范审慎选取与基金主题相关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具备准确性、客观性和高度相关性;对指数产品所选用的指数严格把关,确保指数编制机构的编制方案符合法规要求。
二是加强投资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构建、更新基金投资风格股票库,股票入库应当逐级履行审批程序;投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规要求与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严守投资纪律;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投资人员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和评估,及时纠正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三是健全内部控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主题基金内部管理制度,理顺和完善贯穿产品设计、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的全链条机制;加强投资人员投资行为约束,切实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内部考核制度,将业绩比较基准偏离程度纳入考核范畴;持续加强合规管理,严格落实相关合规要求,确保基金投资管理合规运作;深入推进行业文化建设,将“坚守契约诚信精神、切实履行信义义务” 落到工作实处。
另外,针对基金托管人的要求一共有四点,具体如下:
一是,完善制度流程。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对主题基金的投资监督机制,明确对基金管理人风格库的监控标准及相关程序,完善相关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或外部审计。
二是,审核产品设计。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基金合同审核,确保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主题所涉风格特征、行业范围和选股标准等表述明确清晰。
三是,加强投资监督。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从基金管理人处获取风格库,对风格库中的股票是否属于基金合同约定主题进行适当识别,并持续监督主题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要求与合同约定。
四是,推进系统建设。基金托管人应当持续加强托管业务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升主题基金投资监督智能化、自动化、精细化水平,切实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50075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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