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张锦河 孙志成
6月23日下午,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深圳市也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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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生前预嘱”:“要不要抢救,病人说了算”生前预嘱是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前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系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五年后的这次修订被形容为2.0版,将于2023年1月1日期施行。
据北京青年报,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法规,对于不堪忍受过度抢救之苦的临终患者是一大福音。患者进入生命的最后阶段,个人愿意既难以表达,更难得到尊重。尤其当各种导管插进患者身体后,患者说话交流的机会丧失,想表达想法几乎不可能,即使因过度抢救导致患者十分痛苦,也只能被动忍受,直到生命结束。有了生前预嘱则不同,临终抢救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患者可事先做好安排。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不担心医生和家属会随意更改。
长期困扰临终患者家属的一道难题,有望从此得到化解。尽管老人已处于弥留之际,子女若不“尽力抢救”,对己怕留下遗憾,将来自责“是我害了老人”;对外则担心留下把柄,怕人说不孝、舍不得花钱。倘若老人有多个子女,主张“放弃抢救”的子女,可能受到其他子女的指责。受此影响,过度抢救,甚至“不到最后决不放弃”,就成为普遍现象。决定来自患者本人并得到法律的支持,家属不再面临两难选择。
生前预嘱入法,医生也吃上了定心丸。近年来,有关方面在大力推广生前预嘱,如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业界广为人知,其选择与尊严网站推出的“我的五个愿望”,国内已经有5万多人填写。但民间倡导不具法律效力,一旦患者的亲属对此有异议,医疗机构及医生可能面临民事侵权索赔,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巨大的风险让医生不敢做决定。通过立法,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后,医生在法律的框架下做出选择,将不再顾虑重重。
深圳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生前预嘱”只有在患者生命末期时才生效早在2021年6月底,深圳市召开的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就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提到建立“生前预嘱”制度,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立生前预嘱,明确其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是否采取插管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尊重患者本人意愿。
据央广网,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2021年3月26日成立,会长李瑛在接受《新闻有观点》采访时表示,协会在此次立法提案中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协会成立目的就是运用民间力量,在市民中传播“生前预嘱”理念。在提案的准备过程中协会与深圳市卫健委老龄处、法规处共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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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瑛介绍,在深圳,只要是18岁以上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都可以填写“生前预嘱”,它只有在患者生命末期时才生效。政府会将个人填写的“生前预嘱”通过电子签署的形式链接到本人医保卡中,如果当事人真正到了生命末期,医院会查看本人医保卡是否填写过“生前预嘱”,若确实填写,会根据患者本人填写的意愿进行医疗安排。在急性医疗等紧急情况下,不会启用“生前预嘱”。立法就是为了保障签署人的利益。
李瑛认为,“生前预嘱”是“我们面对生命最后一公里时,对自己死亡大事的安排,对自己生命负责任的一种态度”,非常重要。她说:“我们每个人到最后一天都能够享受到它带给我们的益处。”
医学伦理法律专家:“生前预嘱”是文明社会的体现 建立健康正确的生死观据央广网此前报道,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表示,现在普遍大家对“生前预嘱”有误解。“生前预嘱”实际是针对疾病终末期病人不积极进行最终抢救而自然死亡的一种方式,不等同于安乐死(安乐死往往是用一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加速病人的死亡)。他说,在发达国家,“生前预嘱”很普遍,已经成为病人自主决定权的体现,即在病人终末期时自己有权利选择最终的治疗与抢救方案。
面对实际操作中医患沟通的尴尬,王岳认为“关口没有前移”是最大的问题。他建议,不妨在病人意识清醒的时候,召集病人、家属和医生一起开三方会议,共同商定病人在疾病终末期或意识丧失时的治疗方案,既尊重患者本人也尊重家属意愿。
据王岳介绍,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专门设立了“意定监护制度”,即允许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把自己的监护权委托给他最信任的个人或组织,在自己意识丧失时,个人或组织会优先于他的法定监护人(父母、配偶等),代替他做出终末期的各种民事行为的表达。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也一直关注这一领域。
传统的医学教育更关注救人,而现代医学则强调助人,要帮助病人。对于身处终末期的病人来说,反复的拯救与死去只会是折磨没有意义。“所以,医学在一定时候必须去送人,送一个人有尊严地离开才是文明社会的体现”,王岳说,其实这些都是为了推崇更正确、更健康的生死观,社会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达成共识。
编辑|张锦河 孙志成 杜波
校对| 王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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