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熊蔚园
日前,中远海控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股东人数高达9830人,所有议案均获通过,但参会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对利润分配议案反对票比例高达60.25%,其中持股市值超过50万元的股东反对票比例高达73.55%,持股市值低于50万元的“小散”投反对票比例为25.28%。
2021年度中远海控分红率不足16%,在2021年度股东大会上,有投资者对该分红方案表示“挺不满意”;中远海控总会计师从家底不厚、负债偏高、需预防风险以及谋求未来发展等四个角度进行了解释与说明。
不同主体站位不同,自然对分红有不同观点,笔者站在投资者角度,认为在不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分红当然对投资者有利。分红是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锁定利润的有效手段,也应当是投资的最终目的所在。相较而言,持股市值更高的中小投资者会更重视分红,持股市值较低的中小投资者本来投入就不多,感受可能并不强烈。
何为股东积极主义,股东表达意见试图影响公司运作,提交有待审议的提案或者参加股东大会,均可以视为股东的积极行为,也即股东不再事后消极“用脚投票”、抛售股票离场,以表达对公司一些决议或运作的不满,而是在事前积极“用手投票”来充分表达诉求。由于机构投资者持股数量多,股东积极主义更多是针对机构投资者而言。
股东积极主义,是股东意识的觉醒。公司治理是各方用来控制和运营公司的机制、流程和关系的集合,只有机构股东、中小股东等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行权表达意见或诉求,才能对控股股东、董监高、上市公司运作施加适当约束,如此公司治理才是完整的、健康的。
机构投资者奉行股东积极主义,某种程度甚至可视为一种责任或义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鼓励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的其他投资主体等机构投资者,通过依法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公司治理。
机构股东持股数量虽不及大股东,但相比散户,其持股数量显然更多,假若机构股东都当消极股东,都不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那其他散户就更没有能力维权。
当然,光指望机构投资者维权也不现实,毕竟其持股并没有达到相当优势,多数情况下也没有绝对优势,这就需要得到其他中小股东的配合,这方面可通过征集投票权方式进行。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征集人,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持股数量达到要求的机构股东或保荐机构在征集投票权时,可在征集公告中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并明示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表决意见一致,此类操作可最大限度汇集志同道合股东的力量,发挥最大表决效果,维护自身利益。
当然,有始有终,笔者建议机构股东等在征集投票权、股东大会表决权之后,上市公司应该披露征集人的实际投票记录,要公开透明,引导征集人诚信规范行使被征集的投票权。
股东积极主义另外一个表现,就是股东积极行使提案权,但目前提案权的行权门槛过高。股东行使提案权需要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而有的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公众股A股比例甚至不到3%,即便所有A股中小股东全都联合起来,也无资格行使提案权等权利;另外,有些股东也可能提出投机性提案,开会之前可能借机抛售。为此可规定,持续6个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出临时提案,提案股东还需承诺其持股直到股东大会结束之时。
总之,席卷成熟市场的股东积极主义,也终于在A股市场开始萌芽兴起,这当然是件大好事,也是由投机市场过渡到投资市场的必由之路。只要中小股东、机构股东积极行使提案权、表决权,对上市公司回购、红利发放、并购、董监事会组成及薪酬等积极表达意见或诉求,A股市场终将呈现崭新面貌,完成向投资市场的完美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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