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监管制度。具体来看,当中包括强化了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管理、适度放宽同一主体持有公募牌照数量限制、对经营层实施长周期考核及实施薪酬递延、允许运营外包、允许经营失败的基金公司主动注销或并购重组等五大内容。
每经记者 黄小聪 上海报道 每经编辑 肖芮冬
今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人办法》)。记者注意到,《管理人办法》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监管制度,修订后的《管理人办法》共8章78条。
记者梳理其中的要点,主要可以分为五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在这部分中,主要又可以分为四大要点。首先是调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准入条件。对持股5%以下股东完善负面清单,对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强化财务稳健性要求。
具体而言,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东,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得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情形;不得存在股权结构不清晰,不能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等情形。
其次,完善专业人士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规范。适度提升自然人股东的资质条件,更加强调发起人的道德操守、执业声誉与专业胜任能力,合理约束自然人主要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
其中,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股东为自然人的,最近1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如果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且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最近3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是进一步完善境外股东准入条件,鼓励借鉴境外先进资产管理经验与有益业务模式,积极引入优质境外机构。
四是深化简政放权,突出放管结合。进一步精简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变更审核事项,不再对不涉及股东类别变化的股权变更事项实施审核。
这部分主要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统一资管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完善专业资管机构类别,统一准入标准,重点关注相关机构的资管展业经验与合规风控情况。
二是适度放宽同一主体持有公募牌照数量限制。在继续坚持基金管理公司“一参一控”政策前提下,适度放宽公募持牌数量限制,允许同一集团下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牌照。
三是强化公募业务规则一致性。明确公募持牌机构在公募业务相关合规内控、人员资质、运作管理等方面均需遵照执行。
这部分看点颇多,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治理长期稳健。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股权相关方应当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
其中,主要股东和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书面承诺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时间,应当分别不短于48个月和36个月。基金管理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应当书面承诺自改制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且继续履行股权持有期承诺。
二是强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独立董事责任。要求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擅自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活动;不得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构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要求董事会对经营层实行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应将长期投资业绩、合规风控情况等作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实施薪酬递延、追索扣回与奖金跟投制度,严禁短期考核与过度激励。
其中“薪酬递延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递延支付年限不少于3年,向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此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基金经理应当将一定比例的绩效奖金购买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并遵守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期限限制。
这部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培育一流资管机构。支持公募主业突出、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专门从事公募REITs、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基金投资顾问、养老金融服务等业务。
二是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实施运营外包。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专业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开展份额登记、估值等业务,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降本增效,聚力提升投研水平。
这部分也主要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公募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允许经营失败的基金管理公司主动申请注销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并明确风险处置的措施类型与实施程序。
二是强化全流程管控和各方职责。明确风险处置过程中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等组织的权责范围,明确被处置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董监高与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合义务,压实各方职责。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管理人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_300888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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