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讯,据启信宝,新三板创新层公司通宝光电(833137)新增一则裁判文书--通宝光电、广西彤明车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22)苏0411民初1354号。文书落款日期为2022年4月25日,公布日为2022年4月30日。
据裁判文书,原告通宝光电与被告广西彤明车灯有限公司,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审理结果为:一、被告广西彤明车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通宝光电货款913648.34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通宝光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7元,减半收取6468.5元,由被告广西彤明车灯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记者 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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