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证监会发布《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以下简称《指引》),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用问题做出进一步规定。
记者注意到,在2019年时,也曾发布过《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而与当时的规定相比,这次的《指引》调整了对于新设基金公司总经理、督察长的部分任职条件。此外,原来规定的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不得离职,调整为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开业之日起2年内离职的,接任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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