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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200多人被“坑”:投资4800多万,几乎全部“打水漂”!如何识别这种套路?知道这三点就够了

    每日经济新闻 2022-04-03 13:11

    每经编辑 毕陆名

    投资有风险,理财也要擦亮眼睛,否则钱没生钱,本金还“打了水漂”!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庄某某、王某某成立某中心,并以此中心名义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某公司原始股权,非法募集资金,并承诺上市后可以获得丰厚收益。经审计,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6月期间,庄某某通过某中心向202名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共计4810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质损失4788万元。

    那么,针对上述这类频发的非法集资行为,投资者如何识别呢?记住这三点就够了!

    202名集资参与人损失4788万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12月16日,王某某以投资新能源产品为名成立了公司,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庄某某系监事。公司在没有取得政府部门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销售原始股权为名,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股权认购书》,价格从0.6元/股到1.66元/股不等,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为扩大公司融资规模,庄某某与王某某又合谋于2015年1月7日成立某中心,庄某某担任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庄某某与王某某约定,某中心募集资金1.5亿元作为对公司的出资,某中心占公司30%股份。之后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5亿元,某中心持有公司30%股份,王某某及其控制的公司持有公司70%股份。

    2015年3月13日,庄某某、王某某以某中心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股权认购书》、《招商配股合同》等,价格从1.66元/股至3.66元/股不等,以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公司原始股权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并承诺2016年上市后可以获得丰厚收益。

    图片来源:摄图网-300293965

    经审计,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6月期间,庄某某通过某中心向202名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共计4810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质损失4788万元,上述资金转至王某某控制的公司等4家公司的账户3451.3143万元,用于韶关的新能源项目等。

    原审判决认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照规定,判决庄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追缴庄某某及同案人的违法所得共计4788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识别非法集资,这三点就够了

    非法集资,因为其涉及金额较大,行骗“套路”隐蔽,成为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不法分子的诱骗下,部分消费者甚至会借贷参与非法集资,导致个人征信也受到严重影响。下面,小编就以案例形式向广大消费者科普非法集资特征,警惕非法集资,提高戒备心理!

    特征一:虚构投资项目,营造可靠假象

    小王从“好友”处得知,银行将发行内部基金,有政府背书,投资可靠。于是小王将自己多年的积蓄汇入指定账户中,等待返利。然而,在返利日小王却并未收到汇款,同时,他也被“好友”拉黑。

    图片来源:摄图网-500747835

    小编提醒您:

    1.提高警惕,不要轻信看似“可靠”的投资项目和“内部消息”。

    2.投资应理性,寻求正规渠道和有保障的平台。

    特征二:高额利益诱惑,营造美好假象

    小郑近期参与了“红利极高’的投资项目,其年化红利远高于其他项目。在利益的诱惑下,他将自己工作几年来攒下的积蓄汇给对方,参与投资。但不久后,面对警方的取证电话,他发现“高返利”是非法集资团伙的集资借口。

    小编提醒您:

    1.金融运转需要一定时间,不要轻信“短时间高回报”的骗局。

    2.投资时应当注意金额的分配,不要将全部财产投入相同项目。

    特征三:精心策划伪装,营造财力假象

    部分非法集资项目为使受害者相信,其工作人员均会衣着不菲,并选取较为高档的接待酒店以打消受害者疑虑。小孙在观察到投资项目的接待酒店的豪华后,对项目的真实性深信不疑,因此当需要大笔投资时,小孙不仅将存款投入项目,还贷款进行了参与。但不久后,小孙收到的并不是返利,而是个人征信警告的通知单。

    小编提醒您:

    1.机构的财力并不一定通过外在来展现,不要轻信机构的外观表现。

    2.如果有投资计划,要多方面审查该企业的资质和经济实力。

    非法集资看似隐蔽,但仍然有着鲜明的特点,捷信提醒您,抓住非法集资三大特征,擦亮双眼,拒绝“高返利”“高回报”的诱惑,避开非法集资的套路,守护自身的财产和信用安全。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300293965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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