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讯,据启信宝,新三板创新层公司中大股份(835483)新增一则裁判文书--天津津浩贸易有限公司、中大股份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21)黔0113民初8238号。文书落款日期为2022年1月18日,公布日为2022年3月14日。
据裁判文书,被告中大股份,贵阳市修文强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众鑫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誉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天津津浩贸易有限公司,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由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审理结果为:被告广东誉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中大股份、贵州众鑫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贵阳市修文强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津浩贸易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5元、保全费3045元,由被告中大股份、贵州众鑫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贵阳市修文强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誉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 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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