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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三板创新层公司维泰股份新增裁判文书 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21)新01民初92号

    2022-02-23 11:37

    每经讯,据启信宝,新三板创新层公司维泰股份(831099)新增一则裁判文书--维泰股份、乌鲁木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21)新01民初92号。文书落款日期为2022年1月26日,公布日为2022年2月21日。

    据裁判文书,原告维泰股份与被告乌鲁木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审理结果为:一、被告乌鲁木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维泰股份支付工程款42076688.99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维泰股份赔偿利息损失3864531.56元; 三、被告乌鲁木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42076688.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的标准,向原告维泰股份赔偿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四、被告乌鲁木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维泰股份支付诉前保全费5000元; 五、被告乌鲁木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维泰股份支付鉴定费500000元; 六、驳回原告维泰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乌鲁木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支付给维泰股份。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986.98元(维泰股份已预交337394.97元),由维泰股份负担4642.38元,由乌鲁木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3344.60元,余款59407.99元由本院退还维泰股份。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记者 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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