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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是竞争对手的股东,男子被公司开除,索赔超60万,谁会打赢这场官司?法院判决……

每日经济新闻 2022-02-16 00:19

每经编辑 毕陆名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很多公司会与员工签署一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那么问题来了,若自己的家属是竞争对手的重要股东,因此被公司以利益冲突为由解雇,算不算违法?一起来看下面这则最新的判决。

老婆是公司竞争对手股东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9月30日,丙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金属器具、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等的批发、佣金代理、进出口及相关配套服务等等。

2007年11月,俞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俞某任销售部门的应用工程师,劳动合同约定“俞某确认已知晓甲方的各类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并保证予以严格遵守执行。”

2007年10月9日、2014年10月8日,俞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在后一份合同中,双方约定雇员同意不于期限内及在区域内投资或从事、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等。

2014年1月13日,俞某签收了《员工手册》,并全部了解手册内容,愿自觉遵守。《员工手册》规定:“……未经公司允许在外兼职或从事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或以亲属名义开设经营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行为,如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私人工作/职业或交易等……”

2016年12月21日,甲公司、俞某和丙公司签订了《劳动关系转移协议》。

2018年8月3日,丙公司向俞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鉴于其出现劳动合同第二十条第二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和规定”的行为;出现员工手册的“员工违反纪律条款及处理办法”当中会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以亲属名义开设经营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行为;违反其向公司前述的利益冲突承诺函;违反公司的《商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公司的《利益冲突政策》,丙公司根据规定,于2018年8月3日解除与俞某的劳动关系。

2008年5月14日,俞某的老婆贾某与钟某共同出资成立了重庆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钟某,贾某任监事,钟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XX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机电产品、五金工具、仪器仪表、化工产品;刀具相关技术服务。

图片来源:摄图网(资料图)

此外,法院还查明,至庭审辩论终结时,俞某配偶贾某仍为XX公司股东。俞某被公司解雇后,双方发生争议。俞某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9632元;支付2018年度的奖金167872元,以上合计60.75万元。

法院:两家公司构成竞争关系,解雇不违法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XX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五金工具和刀具、刀具相关技术服务,结合俞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及丙公司举示的产品介绍,丙公司经营范围也包括金属器具、刀具的生产、批发和服务等。二公司即便销售刀具品牌不同,在客观上已经构成了竞争关系。

其次,XX公司虽非俞某本人投资设立,但系其配偶贾某与丙公司另一员工的配偶于2008年5月14日共同出资成立,且在俞某与丙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贾某仍为XX公司股东并任监事;

再次,俞某签收了2014年1月版员工手册,根据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签收单的记载,俞某明确知晓手册内容并愿意自觉遵守,而其在庭审中辩称不知晓制定员工手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俞某已经构成员工手册规定的“以亲属名义开设经营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行为”,根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丙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俞某的劳动关系,俞某主张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针对一审判决,俞某不服,继续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图片来源:摄图网(资料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XX公司与丙公司构成竞争关系。XX公司经营范围等与丙公司经营范围等属于同类产品、同类业务,客观上已经构成了竞争关系,

其次,俞某作为丙公司的组织成员,在劳动过程中应当维护丙公司的利益,这是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义务。诚实信用和忠实义务是在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俞某担任销售部门资深应用工程师,其职务不同于普通职工,且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其应当认真履行忠实义务,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但其在职期间,其配偶贾某与丙公司另一员工配偶钟某二人作为股东设立XX公司,与丙公司形成商业竞争关系,构成《员工手册》“以亲属名义开设经营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及忠实义务、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最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需经民主程序旨在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应当兼顾用人单位正当利益的维护。丙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手册》相关条款,实质上并不存在排除劳动者的权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形。俞某的行为有违双方约定,且违反劳动者法定义务。丙公司根据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约定,单方解除与俞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应认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对丙公司而言有失公平。

因此,丙公司无需支付俞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俞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50116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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