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讯,据启信宝,新三板创新层公司隆基仪表(873638)新增一则裁判文书--沾化久泰燃气有限公司、隆基仪表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21)鲁1603民初3122号。文书落款日期为2021年11月18日,公布日为2022年2月11日。
据裁判文书,被告隆基仪表,W某某,S某某与原告沾化久泰燃气有限公司,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由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审理结果为:一、被告隆基仪表、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存放在原告沾化久泰燃气有限公司房屋内的燃气表搬离; 二、驳回原告沾化久泰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隆基仪表、W某某负担100元,原告沾化久泰燃气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 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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