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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三板创新层公司中大股份新增裁判文书 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1)皖1202民初12252号

    2022-02-10 19:06

    每经讯,据启信宝,新三板创新层公司中大股份(835483)新增一则裁判文书--阜阳创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大股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21)皖1202民初12252号。文书落款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公布日为2022年2月9日。

    据裁判文书,被告中大股份与原告阜阳创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审理结果为:一、被告中大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阜阳创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548427.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的1000000元货款,应以1000000元货款中未偿还的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1000000元付清时止;548427.75元货款,应以548427.75元货款中未偿还的数额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548427.75元付清时止;上述均按照年利率4.25%标准计算)。 二、被告中大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阜阳创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07149.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该笔货款中未偿还的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9月16日起计算至207149.4元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阜阳创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0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02.5元,由被告中大股份负担。 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交纳由本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 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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