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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三板创新层公司金康精工新增裁判文书 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1)赣1104民初4959号

    2022-01-23 11:23

    每经讯,据启信宝,新三板创新层公司金康精工(831978)新增一则裁判文书--金康精工、江西精骏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21)赣1104民初4959号。文书落款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公布日为2022年1月18日。

    据裁判文书,原告金康精工与被告江西精骏电控技术有限公司,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审理结果为:一、被告江西精骏电控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康精工货款1277218.32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精骏电控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康精工退还3.2万元履约保证金; 三、驳回原告金康精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82元,减半收取计82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91元,由被告江西精骏电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记者 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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