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实习编辑|李泽东
据央视新闻报道,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
2008年1月,原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顾雏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顾雏军申诉后,撤销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2021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顾雏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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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再审改判部分无罪后,审判机关应对顾雏军超刑期羁押造成的人身自由及其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被撤销罪名的罚金被撤销后,应对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依法审理顾雏军国家赔偿案,体现了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
1月8日,央视财经发表评论:从被判“三宗罪”,到改判部分无罪,再到如今获得国家赔偿,十多年的坚持与等待,顾雏军终于“要回了失去的东西”。这也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例证。
近年来,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监督纠正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体现了执法上的实事求是精神。其中,有的案件是全部改判无罪,也就是“全案错了全案纠正”;有的案件是部分改判无罪,也就是“部分错了部分纠正”。顾雏军案即为后者。
法律既是“紧箍咒”,又是“护身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通过法治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拥有了“护身符”的企业家更有安全感,就可以放开手脚大胆干。同时,企业家们也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
顾雏军本人说过:“总要有一个这样的案例出来,给民营企业家以信心。”如今,顾雏军获得了国家赔偿,这个时刻的到来,相信会让民营企业家们的信心更足。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央视新闻、央视财经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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