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杜宇
近日,又有多起内幕交易、股价操纵案件被披露。
据证券时报,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披露了近年发生的一起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这起操纵案发生在七年前。2015年初,被告人、上市公司S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公司”)实际控股人何某某、麦某某(另案处理)为出售所持全部S公司股权,同被告人黄某某、文某某商定后,由黄某某、文某某及黄某某推荐的被告人蒋某某,以不低于人民币38亿元的总价分步溢价收购。
并且何某某、麦某某配合黄某某、文某某控制S公司发布“定向增发”“高送转”等利好公告以拉升股价。同时,黄某某、文某某基于上述信息优势,通过本人或其控制的他人账户,在二级市场连续买卖S公司股票。
通过协议转让及二级市场买卖S公司股价股票,黄某某、文某某、蒋某某分别非法获利14.9亿余元、15.5亿余元、20.6亿余元(均含浮盈);何某某、麦某某等人以协议转让方式高位套现共38.46亿余元,何某某、麦某某分别非法获利1.85亿余元。
2018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等5人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2018年1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亿元至1000万元不等。被告人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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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网站2022年1月5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张怡内幕交易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没收张怡违法所得160.42万元,并处以320.83万元罚款。
2015年10月17日,珠海中富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债务重组暨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10月19日开市起停牌。
证监会指出,珠海中富筹划解决影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债务问题并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5年8月26日形成,公开于2015年10月17日。张某汉为鞍山银行副行级领导,负责带队鞍山银行赴珠海中富开展尽职调查,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怡与张某汉关系密切,二人均于2015年10月国庆期间赴四川旅游。张某汉承认2015年9月与张怡有过联系,2015年10月张某汉与张怡有过通话联系。
“张怡”账户由张怡本人实际控制使用,账户交易资金为自有资金。经证券交易所统计,“张怡”账户交易“珠海中富”盈利1,604,158.48元。
“张怡”账户交易明显异常。张怡大规模买入“珠海中富”时间与鞍山银行放贷审批时间基本一致。2015年9月上旬,鞍山银行启动贷款审批程序,并于9月18日召开审贷委员会。2015年9月24日,鞍山银行正式为珠海中富发放贷款1.44亿元。张怡于2015年9月14日、15日、23日分别转入100万元,随即大笔买入“珠海中富”。
证监会认为,张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珠海中富”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张怡提出多项申辩意见,包括她和张某汉并非关系密切;她本人账户交易符合一直以来的交易习惯,不存在任何异常等。
除上述申辩理由外,张怡在听证后提供了关于本人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即她本人先后两次离异,现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赡养两位老人,本人患有疾病,常需入院治疗。她本人目前唯一收入来源为工资,每月税后收入5000余元,家庭负担沉重,前期股票投资获益已大都亏损,无力承担巨额罚款,恳请证监会酌情考虑其本人和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和张怡个人及家庭情况,从“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出发,证监会决定酌情减少对张怡的罚款数额。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张怡违法所得1,604,158.48元,并处以3,208,316.96元罚款。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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