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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三板创新层公司景春园林新增裁判文书 案由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号(2020)黔0302民初12433号

    2022-01-04 21:48

    每经讯,据启信宝,新三板创新层公司景春园林(839983)新增一则裁判文书--遵义巨宏建材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20)黔0302民初12433号。文书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22日,公布日为2021年12月27日。

    据裁判文书,被告景春园林,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遵义巨宏建材有限公司,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审理结果为:一、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景春园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遵义巨宏建材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遵义巨宏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5元,由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与本院同级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记者 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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