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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薪4.6万CFO患抑郁症,长期请假遭辞退,要求公司赔偿65万!谁会打赢官司?法院判了

    每日经济新闻 2022-01-04 21:54

    每经编辑 毕陆名

    45岁的王某某是上海某广告传播公司的财务部高管,月薪4.62万元。在因病住院期间,公司因其长时间请假,要求其办理工作交接,并商议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王某某就此劳动纠纷申请仲裁,之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处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及赔偿金共计65万多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因抑郁请假近一月,公司欲解除劳动合同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王某某,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担任该公司广告事业CFO,月薪46200元。

    据王某某提供的病历等资料显示,自2020年6月10日至12月8日,其在上海市同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共计就诊10次,连续就诊时间最长为一个月以上。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王某某与公司电子邮件往来显示,王某某曾在邮件中向公司告知病情请病假、并就工资提出异议,认为应当为每月50000元,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价。其中:2020年10月13日,王某某委托代理律师向公司病假,内容显示:“……由于王某某目前身体及精神不适,于10月13日上午经中山医院诊断睡眠障碍、中度抑郁发作,医生建议休息14天,开始时间为2020年10月14日,结束时间为2020年10月27日,故特代王某某向公司请假。附件为病假证明单。”

    公司则在2020年9月21日的电子邮件中提出由于王某某一直处于病假,公司为正常开展工作,要求其办理相关工作交接;并在9月7日的电子邮件中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公司在2020年10月10日向王某某发出题为“违纪通知函”的电子邮件称,其自任职以来多次无出勤记录,尤其是2020年7月1日至7月8日期间,连续无考勤,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其行为属于旷工的违纪行为。故发此函要求其2020年10月13日前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公司也将依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2020年10月12日,王某某委托律师向公司共同发出《律师交涉函》,提出因公司未签署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并在医疗期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履行付款义务并缴纳社保。

    2020年10月16日,公司向王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相关内容显示:“鉴于:你存在旷工等违纪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的决定:2020年10月16日正式解除你的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公司赔偿约5.7万!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20年10月29日,王某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1、自2020年10月16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2、因未签劳动合同支付2020年3月9日至同年10月1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366092元;3、支付2020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的工资100000元;4、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同年8月31日的工资差额85147.04元。

    2021年1月27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王某某2020年3月10日至10月1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286696.55元等。

    对此裁决,王某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庭审中,王某某对《录用通知书》上约定的月薪46200元无异议,但主张入职时公司曾口头承诺每月工资50000元,即年薪60万元,而按46200元的标准计一年十三薪恰好为60万元左右。关于病假证明和病历记录,因部分原件已快递给公司故无法提供,而无病历记录系因医院比较随意,未在病历本上作出记录,故而确实没有相应病历记录。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主张其年薪为60万元,每月收入应为50000元,但未能就此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与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无法证明其主张,法院对此难以采信。

    王某某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3月10日至10月16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66092元,以及公司要求不支付王某某上述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86696.55元的诉请,王某某主张入职后未与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即上述金额合计65万多元。关于《录用通知书》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争议,法院认为该《录用通知书》已具备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功能,对入职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王某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经一审法院核算,公司应支付王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480元。

    事已至此,王某某还是不服,于是,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12月24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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