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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来看看律师们怎么说

    每日经济新闻 2022-01-02 21:30

    每经编辑 毕陆名

    日前,山东高院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引起争议。该文章称,“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比如:宾馆开房的证据,这个就不属于“同居”。宾馆是临时性场所,不属于共同居住。拍到配偶与他人牵手逛街,这个也不能证明是“同居”。拍到配偶与他人在外租房照片,但是不能是一次两次,必须是长期居住的证据,不然也不属于“同居”。

    事实上,这已不是该文首次出现在互联网平台。据澎湃新闻报道,至少早在2021年1月,就已有类似微信公众号文章在网上流传,后被频繁转载、引述、改写。现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已将上述文章删除。

    夫妻一方眼看着对方出轨,却不能向法院起诉离婚?对此,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怎么看呢?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民法专委会副主任安翔表示,该文章表述不太严谨。“严谨来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严重的出轨行为,是法定的离婚条件和损害赔偿条件,但仅有一般出轨行为也并非不能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也并不必然驳回离婚请求,而是要结合案情,综合判断是否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亦应当准予离婚。”

    安翔认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仅是观点性文章,不能超越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成为裁判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资深婚姻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信金国也曾发文予以驳斥。2021年10月,信金国在其微博发文称,​​“最近看到一篇普法文章,标题为《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如果按照该作者的说法,配偶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要求离婚,仔细想想,那另一方就可以明目张胆地出轨,这不是欺负人吗?对方都出轨了还不能要求离婚?可见这种说法多么荒谬。

    信金国称,“作者虽然搬出《民法典》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很显然,上述内容完全不符合该规定的真实含义。‘不能请求离婚’与‘不能判决离婚’两个概念差了不是一星半点,前者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离婚权利的体现,好比车牌摇号,‘是否有资格参与摇号’与‘能否摇到号’之间还有一段相当漫长的距离。事实上,就算没有出轨行为,哪怕夫妻双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判决准予离婚,需要经过法院进一步审理。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新闻网、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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