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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三板创新层公司泰安众诚新增裁判文书 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1)鲁0991民初883号

    2021-12-30 17:59

    每经讯,据启信宝,新三板创新层公司泰安众诚(830782)新增一则裁判文书--泰安众诚、沈阳奥立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21)鲁0991民初883号。文书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2日,公布日为2021年12月25日。

    据裁判文书,原告泰安众诚与被告沈阳奥立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审理结果为:被告沈阳奥立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安众诚支付货款343042.6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3元,申请保全费2320元,共计5543元,由被告沈阳奥立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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