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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三板创新层公司环能设计新增裁判文书 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21)宁0181民初451号

    2021-12-30 17:53

    每经讯,据启信宝,新三板创新层公司环能设计(838602)新增一则裁判文书--环能设计、青岛瑞天环保锅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21)宁0181民初451号。文书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8日,公布日为2021年12月24日。

    据裁判文书,原告环能设计与被告青岛瑞天环保锅炉工程有限公司,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审理结果为:一、解除原告环能设计与被告青岛瑞天环保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就宁夏宝塔石化汽轮机基础改造工程签订的《合同条款》及就宁夏宝塔石化动力站改造建筑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青岛瑞天环保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环能设计返还超付工程款334585元; 三、被告青岛瑞天环保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环能设计交付宁夏宝塔石化汽轮机基础改造工程、宁夏宝塔石化动力站改造建筑工程施工资料(包含:施工图纸、工程签证单、工程材料合格证、施工日志、进度验收报告)及宁夏宝塔石化动力站部分尾工工程竣工资料(包含:施工日志、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 四、驳回原告环能设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9元,由原告环能设计负担374元,由被告青岛瑞天环保锅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45元;保全费1651元,鉴定费19000元,由被告青岛瑞天环保锅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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