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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三板创新层公司振华股份新增裁判文书 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21)晋0521民初854号

    2021-12-12 10:38

    每经讯,据启信宝,新三板创新层公司振华股份(831757)新增一则裁判文书--振华股份、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21)晋0521民初854号。文书落款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公布日为2021年11月30日。

    据裁判文书,原告振华股份与被告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审理结果为:一、被告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振华股份工程款4456387.36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2066933.07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4年12月2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659902.6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9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4456387.36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4456387.3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振华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51元,减半收取计21225.5元,由被告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 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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