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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创新层公司长仪股份新增裁判文书 案由系合同纠纷,案号(2021)川11民终1464号

2021-12-12 10:21

每经讯,据启信宝,新三板创新层公司长仪股份(830902)新增一则裁判文书--长仪股份、W某某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21)川11民终1464号。文书落款日期为2021年10月18日,公布日为2021年12月1日。

据裁判文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长仪股份与上诉人(原审被告)W某某,涉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审理结果为: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 二、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长仪股份200万元及利息(从2021年6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长仪股份费用10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长仪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80元,由长仪股份负担2080元,W某某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4元,由长仪股份负担2044元,W某某负担2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记者 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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