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公布,《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非因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其他法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缴纳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一是对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明确按土地出让金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二是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在竣工前每年征收出让土地现值一定比例的土地闲置费。在收费标准设定方面,采用阶梯比例,细化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以5%为起征点,以20%为征收上限。该规定属于全国首创,为“半拉子工程”低效用地处置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海南方案”。(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