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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极为不公”,员工在职8年被3次警告:前两次相隔近7年!遭公司辞退索赔13.8万元,高院的判决来了

    每日经济新闻 2021-11-30 23:01

    每经编辑 毕陆名

    北京有一家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三次警告属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不过,问题来了,一员工入职8年被书面警告三次,但是前两次的间隔时间相距近7年。试问,公司这时辞退该员工是否合法?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朱某某系北京市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2011年8月20日入职,岗位为司机。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未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的,如未造成经济损失,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处罚,累计给予员工3次书面警告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12年8月28日,公司第一次对朱某某作出书面警告。

    2019年3月20日,第二次书面警告,事由为“在上班期间多次玩手机、睡觉,严重违反诊所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019年5月20日,第三次警告,事由为“上班期间多次迟到、并于2019年3月5日下班时未打卡,严重违反诊所劳动纪律的相关规定”,并列明了迟到及下班未打卡的日期及打卡时间。

    2019年5月21日,公司向朱某某发送了《员工辞职通知书》,以朱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多次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且在收到书面警告及劝阻后仍拒绝改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朱某某将其辞退。

    2019年6月18日朱某某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朱某某2017年6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66052.41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7840.64元、为朱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驳回了朱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此,朱某某及公司均不服裁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摄图网

    一审判决:公司以累计三次书面警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朱某某存在第二次、第三次警告中所载明的工作期间睡觉、玩手机,迟到、下班未打卡等违纪情况,其因此对朱某某作出警告处罚并无不妥。

    而2012年8月28日公司曾对朱某某作出书面警告,朱某某已签收且无证据显示其曾对此提出异议,应认定其认可该次警告。

    依据公司2011年及2017年版的员工手册,朱某某累计收到三次书面警告,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未规定累计的期限。因此公司以朱某某累计收到三次书面警告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支持其要求不支付朱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

    不过,朱某某却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向朱某某发送了《员工辞职通知书》,以朱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多次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且在收到书面警告及劝阻后仍拒绝改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朱某某将其辞退。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朱某某存在第二次、第三次警告中所载明的工作期间睡觉、玩手机,迟到、下班未打卡等违纪情况,其因此对朱某某作出警告处罚并无不妥。

    而2012年8月28日公司曾对朱某某作出书面警告,朱某某已签收且无证据显示其曾对此提出异议,应认定其认可该次警告。

    朱某某签字认可收到2011年4月版员工手册、2017年9月版员工手册,两份员工手册中均规定“未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的,如未造成经济损失,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处罚,累计给予员工3次书面警告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公司以朱某某累计收到三次书面警告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故予以维持。

    申请再审:第一次警告距第二次长达7年,解除对我极为不公平

    朱某某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称,第一次书面警告作出时间为2012年,距后两次已近7年之久,长达7年的时间里,我并未有过任何违纪行为。如果仍将第一次书面警告,作为认定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那对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是极为不利的,对我来说也是极为不公的。

    高院裁定:朱某某确实存在三次警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未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的,如未造成经济损失,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处罚,累计给予员工3次书面警告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朱某某签字认可收到员工手册。在案的证据可以证明,朱某某存在第二次、第三次警告中所载明的工作期间睡觉、玩手机、迟到、下班未打卡等违纪情况,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对其作出了书面警告处理。

    对于第一次书面警告,朱某某已签收且无证据显示其曾对此提出异议。公司以朱某某累计达到三次书面警告为由,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程序规定履行了通知工会手续。一、二审法院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如下:驳回朱某某的再审申请。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50026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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