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26日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加大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力度,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产妇配偶享有护理假20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日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5日的父母照料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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