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毕陆名
生活中,女职工因婚育状况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入职时因未做孕检而被用人单位拒绝办理入职手续,深圳市的允女士就碰到了这样的事。
允某,女,汉族,1992年出生,经XX集团有限公司面试合格,公司决定录用。
于是,公司发出《员工入职通知书》,内容为:“允某,您已全面通过我们的各项招聘考核,现公司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您已被公司正式录用,并进入试用期阶段。”该通知书上有入职时间,并要求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照片、近两个月入职体检、必须做尿检等,否则不予办理入职。
但是,允某体检因少作了孕检,而被公司不予录用。
对此,允某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元;公司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等。仲裁委驳回了允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图片来源:摄图网
允某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如下:
1、确认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合计人民币5000元;
3、公司支付办理入职的交通费140元;
4、公司支付办理入职的体检费157.1元;
5、公司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0元。
然而,公司则回应称发现允某提供的学历信息无法查询到,故未予办理入职手续,并非其未进行孕检。
一审判决: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允某要求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允某主张收到公司发给自己的《员工入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有入职时间,并要求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照片、近两个月入职体检、必须做尿检等,否则不予办理入职,此后允某体检因少作了孕检,而被公司不予录用。公司称发现允某提供的学历信息无法查询到,故未予办理入职手续。法院认为,双方仅达成意图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录用允某,允某也并未在公司处提供劳动。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允某主张的交通费、体检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精神抚慰金。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允某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允某的诉讼请求。
允某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如下:
1、认定允某、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认定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要求允某做孕检均属违法行为;
3、判决公司支付允某2019年4月19日工资229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交通费140元、体检费157.1元、体检造成的身体损害赔偿金35000元、精神伤害安慰金5000元,合计金额4552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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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未按要求做孕检不属于不予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公司需支付赔偿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首要争议焦点为允某、公司双方是否已建立劳动关系。首先,虽然允某提交的《员工入职通知书》内容显示,允某已被公司正式录用,并进入试用期阶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双方未实际发生用工,允某仅以《员工入职通知书》主张已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公司认为允某提供学历信息无法查询得到而不予录用,因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相关主张,亦与正式录用通知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采信允某主张公司以其入职前未按要求做孕检而不予办理入职手续。在用人单位已发出正式录用通知后,上述情形明显不属于不予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结合允某诉请,公司未举证反驳允某主张的工资标准及其因入职已实际支出交通费140元、体检费157.1元的事实,法院认定公司应向允某支付赔偿金5000元、交通费140元、体检费157.1元。允某请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允某主张公司支付2019年4月19日工资229元、体检造成的身体损害赔偿金35000元,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审理。
综上,允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允某赔偿金5000元、交通费140元、体检费157.1元;驳回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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